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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P2P平台的三大法律风险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2:05

自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辅导定见》发布以来,连续出台了以下规则(含征求定见稿),涉及到P2P事务的许多内容,从必定程度上表现了相关部分往后对P2P事务的详细监管方向。
现根据规则总结如下三大法令危险:
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则:
1、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辅导定见》(“《辅导定见》”);
2、2015年7月31日,《非银行付出安排网络付出事务管理办法(征求定见稿)》(“《付出管理办法》”)
3、2015年8月12日,《非存款类放贷安排法令(征求定见稿)》(“《非存款类放贷法令》”)
4、2015年8月12日,《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法令(征求定见稿)》(“《融资担保法令》”)
法令危险
1.P2P渠道发作的直接假贷行为归于民间假贷领域,P2P渠道仅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供给信息交互、促成、资信评价等中介服务的居间方。
《辅导定见》现已认可了P2P渠道以及P2P事务的合法性,并将其所促成的买卖定性为民间假贷,并清晰P2P渠道的中介性质,即P2P渠道在从事相关事务时主要是为假贷两边的直接假贷供给信息服务,不得使用P2P渠道先行汲取出借人资金,再放贷。
《辅导定见》清晰提出P2P渠道“不得供给增信服务”,也便是说P2P渠道不得为借款人供给担保,增信该笔假贷,然后促进假贷买卖达到。
新式的P2P互联网金融渠道“商荣网”便是以此为事务根底,为出资人和借款人穿针引线,作为中心渠道供给投融资信息,致力于服务政府、企业、一般群众,为项目找资金,为资金找项目。
2.如无别的规则,P2P渠道应挑选银行业金融安排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辅导定见》清晰规则,除非有另行规则,从业安排应当挑选契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安排作为资金存管安排,并规则由人民银行同金融监管部分依照责任分工施行监管,并拟定相关监管细则。而后续出台的《付出管理办法》规则了付出账户年买卖累计限额。
《辅导定见》关于P2P渠道应当挑选什么样的安排进行客户资金存管确立了一个准则,即应挑选银行业金融安排,但一起也留有余地,即其规则的“除还有规则”,而且人民银行就此后续或许出台更为详细的细则。
3.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P2P事务中,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存在法令危险并受限制性监管。
《融资担保法令》清晰规则,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违背国家规则发行的金融产品供给担保,且规则了融资担保公司对外供给的担保的限制性目标,例如: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供给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财物的份额不得超越国家规则的上限、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越其净财物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供给融资担保。
本质上,一些P2P渠道所从事的将债务拆分流通等事务本质已属类财物证券化金融事务,P2P监管细则若对此类事务有清晰的定性,则融资性担保公司或许无法就该类事务供给担保。尽管《融资担保法令》仅为征求定见稿,但其间内容关于往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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