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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8:18
    《合同法》第279条规则建造工程检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依照约好付出价款,并承受该工程。所以付出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检验合同。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归于以抗辩的概念,建议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检验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可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实行合同责任之虞的,发包人能够建议不安抗辩权。
    ⑵工程质量经竣工检验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好付出工程款。假如发包人确有依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⑶工程质量经竣工检验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好付出工程款,但修正费用应由承包人承当。
    ⑷修正后的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实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付出工程款的恳求不会得到支撑。
    ⑸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好付出工程款。可是承包人应当在建造工程的合理运用寿命内对基根底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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