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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的相关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06:47

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出产企业自营出口或托付外贸企业署理出口的自产货品,免征本企业出产出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出产企业自营出口或托付外贸企业署理出口的自产货品应予免征或交还所耗用外购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品的应交税款;“退”税,是指出产企业自营出口或托付外贸企业署理出口自产货品,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同意,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一、应免抵退税额的核算
当期应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核算:
1.如当期应交税额≥0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0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
3.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扣减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交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依据《增值税交税申报表》的有关目标确认。
“免、抵、退”税办法有必要依照国家规则的出口货品退税率、出口货品离岸价,核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品离岸价(FOB)以出口出售发票的离岸价为准。
二、免抵退税抵减额的核算
(一)核算公式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品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购进的归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名的且不能按免税金额核算进项税额的免税货品。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直接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署理进口用于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按组成计税价格核算确认,其组成计税价格=货品到岸价 海关实征关税 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确实认
当期免税进口数件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实认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按购进法处理,另一种是按实耗法处理,即先按方案分配率来核算,待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用实践分配率来调整,现在,咱们选用的是“实耗法”来核算确认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详细核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方案分配率。
方案分配率=(方案进口总值/方案出口总值)×100%。
方案进口总值、方案出口总值依据《进料加工挂号手册》注明的金额确认。
方案分配率的最大值为100%。
(三)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确实认
选用核算机处理,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由以下内容组成:
1.当期出具《出产企业进料加工交易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2.当期出具《出产企业进料加工交易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3.当期出具《视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4.当期出具《出口货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调整额”。
5.上期结转没有抵扣完的免抵退税抵减额。
“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审阅通过的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方案分配率×出口货品退税率。
“免税核销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出=本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出口货品退税率-本手册累计已出具“免税证明”上免抵退税抵减额。
本手册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总值=本手册审阅通过的直接出口总值×实践分配率。
实践分配率=(实践进口总值-剩下边角余料-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其他削减进口料件金额)/(直接出口总值 结转至其他手册制品金额 剩下残次品金额 其他削减出口制品金额)×100%
实践进口总值中,包含用于复出口的深加工结转的进口料件。
“视同料件加工免税证明”上注明的免抵退税抵减额=署理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品退税率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免税原材料退税率 钢材以产顶进金额×复出口货品退税率 国产棉金额×退税率 其他视同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退税率。
三、免抵退税收调整
现在,依据“免、抵、退”税处理办法的规则,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在法定期限内(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下同)未申报或审阅未通过的,以及征免税或退免税申报不实的,均应作税收调整。税收调整的内容及其处理办法首要包含补税和调整免抵税款。
(一)增值税补税处理
1.出产企业报关出口并处理征免税、退免税手续的货品,在法定期限内应获得而未获得法定凭据的,以及经退税部分审阅发现信息核对不上的,均应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税款。
详细按以下不同状况给予不同的处理:
①已申报免税,未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无法证明此免税货品已真实出口,可能有虚报免税之嫌,应予补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交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交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②已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货品出口单证完全,但无法证明此货品已真实出口,应视同内销货品交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交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交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③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无出口信息。企业货品无法证明已真实出口,但出口单证完全,应视同内销货品交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交税率。
④已申报免税,未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品已真实出口,出口单证不全,应视同内销货品补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交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交税率-退税率)=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⑤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品已真实出口,出口单证完全,但未申报免税,也未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额=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交税率-退税率)。
⑥未申报免税,已申报退税,有出口信息。企业货品已真实出口,但出口单证不全,应视同内销货品交税。因其已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故其应补交税金=出口信息中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交税率。
2.一个年度内,出产企业在《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免抵退出口货品的应退税额”累计数,小于退税部分在当年度同意的“出口货品的应退税额”部分,应补交差额部分税款。
应补交税金=当年度退税部分同意的出口货品的应退税额——《增值税交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出口货品的应退税额”的累计数
3.一个年度内,出产企业在《增值税交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累计数,大于退税部分在当年度同意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和核销证明中的“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部分,应补交差额部分税款。
应补交税金=《增值税交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扣减额”的累计数-当年度退税部分同意的应退税额
4.对出产企业已申报免税和退税的货品,此后又发作退 关退货的,因其在申报免税时已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故应调增其进项税额,即调减其应交税额。
调减应交税额=出口明细华夏申报的不予抵扣税额
(二)增值税免抵税额调整
为操作简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一般先以出口电子信息即出口报关单的出口额为计税依据,审阅、核算、批阅出口货品“免、抵、退”税款。依据处理办法的要求,征退税依据有必要共同,因而“免、抵、退”税终究有必要以出口发票即企业出口出售账记载的出口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其中有两种状况需求调整。
1.计税依据不共同。在法定期限内,某一发票项下申报免税出口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与审阅、批阅“免、抵、退”税时所运用的出口金额(出口电子信息金额或出口报送单金额)有差异的,应依据差异部分核算调整免抵税额。
应调整免抵税额=∑(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交税率-∑(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交税率-退税率)=∑(报关单出口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2.国外运保佣。通过上述计税依据不共同的调整,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已转为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而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中包含了运保佣,运保佣在各月中未冲减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因而对法定期限内实践付出的悉数运费、保险费、佣钱,应在年终一次性调整免抵税额。
应调整免抵税额=运保佣×退税率。
(三)退运增值税调整
出产企业出口货品在报送出口后发作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部分请求处理《出口商品退运税收已调整证明》,退税部分依据退运出口货品离岸价核算调整已免抵退税款。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退运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四)消费税调整
假如出口货品为应税消费品,在补征或调整增值税免抵税款的一起,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出售数量×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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