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处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1:14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机关、集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成或许购买的所有权归于国家的房子,分配给所属员工承租寓居;或许归于房地产办理机关办理的国家所有房子,分配给城镇居民承租寓居。这种公房承租联系,具有福利的性质,夫妻离婚时,关于公民的运用、承租问题往往发作争议。
我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44条第3款、第4款规则:“夫妻一起租借的房子,离婚时,女方的住宅应当依照照料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准则协议处理。夫妻寓居男方单位的房子,离婚时,女方无房子寓居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协助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子中公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回答》,其主要规则有:
当事人离婚时,对公民运用、承租问题首要应由当事人自行洽谈处理,或许由当事人两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理处理。在洽谈不成或许调停不成的状况下,有法院判定。
1、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能够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子,婚姻联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
(3)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
(4)婚后一方或许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6)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许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许交给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
(8)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
(9)其他应当确定均可承租的状况。
2、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的处理准则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时处理公房运用、承租问题的总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准则,考虑两边的经济收入,脚踏实地,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其详细准则是:
(1)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
(2)男女两边在同等条件下,照料女方;
(3)照料残疾或许日子困难的一方;
(4)照料无过错的一方。
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恰当的经济补偿。夫妻两边别离租住;或许两边将这套公房互换为两处较小的公房别离寓居;或许这套公房由一方独自租住,由承租方给另一方处理住宅或许给予经济补偿。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但处理住宅确有困难的,一般依照下列准则处理:
(1)无承租权一方能够暂时寓居,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越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运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无承租权一方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担负才能的,应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一次性经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