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违约金纠纷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8:16
【案情】
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局五公司)下设的西安至柞水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司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于2004年10月10日签定了钢材生意合同,约好由物资公司向项目部供给1800吨钢材。合同签定后,物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好实行了合同,截止2005年8月20日最终一次供货,共向项目部供给了价值6426666.68元的钢材。后项目部对物资公司发来的询证函盖章承认:截止2005年10月25日项目部欠物资公司货款3406666.68元。尔后项目部先后三次共付出200万元货款给物资公司,尚欠1406666.68元项目部回绝付出。
物资公司与项目部所签合同第十五条约好:如乙方(项目部)不能准时付款,甲方(物资公司)有权中止供货,并从最终一次提货之日起,欠款部分每逾期一天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物资公司以为项目部的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好付出违约金,一起,因为其欠款行为,致使物资公司无法完结与八一钢铁公司、龙门钢铁公司的署理协议,然后丢失署理优惠近400万元,导致总公司对经销司理等罚款20余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二局五公司和项目部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付出所欠货款人民币1406666.68元,一起付出违约金5390400.02元。
二被告辩称,物资公司恳求我方归还欠款1406666.68元无法令依据,与现实不符。物资公司依据合同向项目部供给钢材现实,但物资公司依据单独制造的统计表以为向项目部供给了价值6426666.68元的钢材,钢材数量未经两边核对,对此不予认可。而且依据物资公司供给的收料单,只能证明物资公司向项目部供给了价值约100万元的钢材,项目部现已向物资公司付出了200万元的货款,项目部现已超付。物资公司供给的询证函也只能证明截止2005年10月项目部欠物资公司3406666.68元,不能证明该笔欠款便是钢材欠款。物资公司没有依据证明项目部欠其货款,违约金核算便没有现实依据,即便可以核算违约金,其数额也过高,显失公正,违反了有关法令规则。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物资公司与项目部两边签定的生意钢材合同实在、有用,应受法令保护。物资公司按照约好实行了供给钢材的合同职责,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好实行付款职责。关于物资公司提出要求二局五公司付出欠款的恳求予以支撑;同理,关于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提出物资公司恳求付出钢材款缺少现实依据的辩称理由,因为其未供给任何依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关于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提出违约金过高,显失公正的建议,法院以为,违约金具有补偿和赏罚两层性质,但应以补偿非违约方实践丢失为主,且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之间涉案钢材缺乏2000吨,缺乏以影响到二局五公司与龙门钢铁公司约好的84000吨署理销售量,但却有或许影响到其与八一钢铁公司约好的20000吨署理销售量;考虑到项目部已部分实行的现实及二局五公司的实践丢失和预期利益;以及所欠货款数额与原告建议的违约金数额显着过火悬殊,显失公正。归纳权衡各方面现实,按照法令,关于违约金予以恰当调整。别的,因为项目部隶属于二局五公司,其自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适格的当事人,故不能承当欠款及违约金职责。
据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零九条、榜首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榜首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判定被告二局五公司付出给原告物资公司钢材款1406666.68元;将违约金份额调整为1‰;驳回物资公司对项目部的悉数诉讼恳求。
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局五公司)下设的西安至柞水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司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于2004年10月10日签定了钢材生意合同,约好由物资公司向项目部供给1800吨钢材。合同签定后,物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好实行了合同,截止2005年8月20日最终一次供货,共向项目部供给了价值6426666.68元的钢材。后项目部对物资公司发来的询证函盖章承认:截止2005年10月25日项目部欠物资公司货款3406666.68元。尔后项目部先后三次共付出200万元货款给物资公司,尚欠1406666.68元项目部回绝付出。
物资公司与项目部所签合同第十五条约好:如乙方(项目部)不能准时付款,甲方(物资公司)有权中止供货,并从最终一次提货之日起,欠款部分每逾期一天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物资公司以为项目部的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好付出违约金,一起,因为其欠款行为,致使物资公司无法完结与八一钢铁公司、龙门钢铁公司的署理协议,然后丢失署理优惠近400万元,导致总公司对经销司理等罚款20余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二局五公司和项目部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付出所欠货款人民币1406666.68元,一起付出违约金5390400.02元。
二被告辩称,物资公司恳求我方归还欠款1406666.68元无法令依据,与现实不符。物资公司依据合同向项目部供给钢材现实,但物资公司依据单独制造的统计表以为向项目部供给了价值6426666.68元的钢材,钢材数量未经两边核对,对此不予认可。而且依据物资公司供给的收料单,只能证明物资公司向项目部供给了价值约100万元的钢材,项目部现已向物资公司付出了200万元的货款,项目部现已超付。物资公司供给的询证函也只能证明截止2005年10月项目部欠物资公司3406666.68元,不能证明该笔欠款便是钢材欠款。物资公司没有依据证明项目部欠其货款,违约金核算便没有现实依据,即便可以核算违约金,其数额也过高,显失公正,违反了有关法令规则。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物资公司与项目部两边签定的生意钢材合同实在、有用,应受法令保护。物资公司按照约好实行了供给钢材的合同职责,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好实行付款职责。关于物资公司提出要求二局五公司付出欠款的恳求予以支撑;同理,关于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提出物资公司恳求付出钢材款缺少现实依据的辩称理由,因为其未供给任何依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关于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提出违约金过高,显失公正的建议,法院以为,违约金具有补偿和赏罚两层性质,但应以补偿非违约方实践丢失为主,且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之间涉案钢材缺乏2000吨,缺乏以影响到二局五公司与龙门钢铁公司约好的84000吨署理销售量,但却有或许影响到其与八一钢铁公司约好的20000吨署理销售量;考虑到项目部已部分实行的现实及二局五公司的实践丢失和预期利益;以及所欠货款数额与原告建议的违约金数额显着过火悬殊,显失公正。归纳权衡各方面现实,按照法令,关于违约金予以恰当调整。别的,因为项目部隶属于二局五公司,其自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适格的当事人,故不能承当欠款及违约金职责。
据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零九条、榜首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榜首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判定被告二局五公司付出给原告物资公司钢材款1406666.68元;将违约金份额调整为1‰;驳回物资公司对项目部的悉数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