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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有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9:56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双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行政行为的效能中天然包含了实行力,根据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实行力,是行政行为内涵、实质的特点。我国台湾地区有的行政法学者也以为对行政处分施行的实行行为是行政上的现实行为。以原有的行政决议为根底而必定发生的实行行为,对行政处理决议的内容没有添加,没有发明新的法令关系,因此不是行政处理。根据此咱们指出行政强制实行的以下特征:
行政强制实行的程序性。大都国内学者都将行政强制行为视为一种详细行政行为,笔者则不以为然,关于一个完好老练的详细行政行为而言,从对一个案子开端的查看或查询,到作出终究决议,然后是实行,这是一个行政行为的完好的程序或进程。仅仅是行政强制实行,他不是一个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当行政行为进行到强制实行阶段时因为实行的严峻瑕疵而形成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时应视整个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是行政强制实行阶段违法。便是说行政强制实行是行政行为的程序上的环节而非独立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实行的相对独立性。许多学者之所以将行政强制行为视为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是遭到行政强制实行的独立性的误导,他们过火着重这种独立性,却忽视了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实际上任何一个“规范”或 “典型”的详细行政行为,都会表现出查询取证、决议和实行三个首要过程,如上所述行政行为的实行仅仅行政行为的程序上的一个环节。但是,不行否认的是在一个行政行为中行政决议与行政决议的实行常常是别离的,或者说行政决议与行政决议的实行是互为独立,这就易给人以假象-行政行为的实行似乎是独立的一类行政行为。但是这种知道显然是遭到了行政决议实行的独立性的利诱。咱们要特别着重的是:行政强制实行相关于行政决议而言的独立性是存在的但又是相对的,独立性表现是一个行政决议大多是作出终究决议后,常常由法令给相对人装备必定的救助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尽管法令大多规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决议的实行,而社会生活中又常常是当相对人穷尽了其诉权后,才进入实行程序,这就在行政决议与行政决议的实行之间发生了一个时刻差,这样极易给人以幻觉,行政强制实行似乎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再加上我国行政强制实行权又被法令划为行政机关的强制实行和人民法院的强制实行,就更稳固了这种行政强制实行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观念。但是,咱们不由要问,有那一个行政强制实行能够脱离他要实行的行政决议而独立存在呢?如前所述,无论是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办法这些特别的行政行为,仍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或 “典型”的详细行政行为,都存在实行问题,仅仅前者实行在时刻上没有距离,故而,实行的相对独立性被掩盖,然后者则存在时刻距离,但一切的行政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这便是都是要实行的,试问脱离了行政决议相对人自动实行他们实行什么内容?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强制实行的根据又是什么?咱们的结论是行政决议与行政决议的实行是既相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实质上是不行别离的。
对行政行为的遍及适用性。无论是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办法这些特别的行政行为,仍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或 “典型”的详细行政行为,都存在实行问题,仅仅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办法的实行因为与行政决议一起或稍后进行所以较为荫蔽,但此刻的实行是“强制”的;其他“典型”的详细行政行为除了相对人自动履性行责任的外均须国家机关强制实行。因此咱们说行政强制实行具有遍及适用性。了解这种遍及适用性,有助于咱们掌握一切行政行为实行的整体和大局,正确知道行政强制实行在一切行政行为中所占的位置,即使是在现在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共享强制实行权的情况下,正确评价我国由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强制实行在一切行政强制实行总量中所占的份额,这对咱们正确地挑选合适我国国情的行政强制实行法令制度是有重要意义的。
行政即时强制、行政强制办法都是较为特别的详细行政行为,之所以特别是因为,他们在决议时就一起实行或在决议后当即实行。而行政强制实行则是那些“典型”的已收效的详细行政行为,大都都得到相对人的自动实行,关于那些行政相对人拒不实行行政处理决议中设定的责任,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才依法强制其实行责任或采纳必定办法到达与实行责任相同的状况。当咱们调查行政行为的实行时,不能不发现很多的行政行为的实行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决议而实行的(包含得到相对人实行的行政决议的景象),在行政行为有强制要素的实行中,相同很多的行政行为的实行是行政机关进行的(包含:行政即时强制、行政强制办法的一起实行及少数的相对人拒不实行责任的景象呈现后,方施行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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