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07:54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以为的详细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被请求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恰当性检查,并提出行政复议决议。行政复议是既行政诉讼、信访之后,法令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又一种行政救助方法,其便民、高效的特色是其他两种方法所不具备的,行政复议准则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体系内部的层级监督,来完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用保护,可是从近些年来的实践实施状况来看,并没有彻底到达既定作用。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令、法规规则的特定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令救助途径时,应领先挑选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通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议仍有不同定见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文从剖析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所发生的积极作用下手,要点介绍了美国和德国的行政复议准则及其特色,详细论说了我国扩展行政复议前置规模的必要性、可行性,并且进一步提出了对往后我国行政复议准则改革的几点主张。
关键词:行政复议前置 监督 规模
行政复议准则的实质是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监督国家行政权利的行使,保护本身权益,供给一条法令途径,从而来进一步标准行政权的行使。从1999年公布的《》与旧有的《行政复议法令》比较来看,《行政复议法》更侧重于对行政权的监控,可是从《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年来的状况看,作用好像并非如愿。以下我想从扩展行政复议前置规模的视点下手,谈一下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行政复议准则该怎么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我国行政复议准则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的规则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详细意义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令、法规规则的特定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令救助途径时,应领先挑选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如通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议仍有不同定见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在行政复议前置的状况下,行政相对人不通过复议环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允许的。
(二)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则及内涵原因
我国《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则首要是第三十条榜首款:“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现已获得的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天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应领先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复议法》中首要是对天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则。此外,在其他法令、法规中也仅有《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第三十九条、《海关法》第四十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一条有有关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则。剖析如此规则的原因,笔者以为有如下两点:榜首,首要是为了下降相对人的诉讼本钱,减轻诉累。就天然资源的确权来说,《土地办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天然资源法中都有这样的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详细承认土地、森林、草原等天然资源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机关,即天然资源的确权归于行政权行使的领域。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则:人民法院对首要证据不足,适用法令、法规过错,违反法定程序,逾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的权利。能够看出在该条款中法令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改变行政机关详细处理决议的权利,而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榜首款第(三)项中,相同的景象法令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是:吊销、改变或许承认详细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责令其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因而说,相对人在将天然资源确权类争议案子诉至人民法院后,若拿到的是法院对详细行政行为吊销或许部分吊销的判定,那么其还须依托行政机关,也便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处理这个问题,这样无疑会延伸相对人问题处理的时刻,添加相对人处理问题的本钱,这不只和《行政复议法》便民的一般原则是相违反的,并且与当时全国法院体系正在展开的“公证与功率”活动的主旨也是不相符的。所以,《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榜首款规则,土地、森林、草原等天然资源的确权类争议应领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相对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意图首要是为了将胶葛处理在行政机关内部,从而来减轻相对人的诉讼本钱,缩短问题处理的时刻。第二,首要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功能的差异地点。从以上概括的行政复议前置类案子中,咱们会发现,除了关于天然资源的确权争议需求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外,还有关于商品检验检疫、税收征收办理等这种专业性极强的问题,而作为法院一个全社会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若是要求法院的居中裁判者们在较短的时刻内通晓各种专业知识,我想这是不现实的,虽然这样可能会确保法院审判的肯定公平。因而,我国《治安办理处分法令》、《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办理法》、《国家安全法》、《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则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相关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应领先行请求行政复议,并非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做是为了减轻法院的担负,加速问题处理的速度,当然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裁判可能会发生许多的不公,在后面我会谈到详细的处理方法。总的来说,我国行政复议前置的规模过于狭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