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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抗辩权的性质和意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20:53
1.先实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笔者将先期违约与预期违约作为不同的概念运用。预期违约是合同实行期末届至时,一方当事人明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实行合同。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要违约,是另一方不实行合同的原因。先实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实行职责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实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差异于权力消除的抗辩。权力消除的抗辩是因合同屐行效能消除,当事人享有的回绝实行的抗辩权。比方,发作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职责悉数不能实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实行合同的恳求,可建议权力消除的抗辩,回绝实行合同职责。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实行,亦发作权力消除的抗辩,当事人能够实行能够实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合同
拖延实行时,一般状况下,另一方的实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实行是另一方实行条件的状况下)。假如拖延实行一方要求在后实行的一方按期实行时,在后一方回绝按原期限实行,不归于先实行抗辩权而归于权力消除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实行拖延,合同对另一方实行期限的规则随之失掉效能。
创建先实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别两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我国《》第113条规则: 当事人两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别离承当各自应负的民事职责。 在双务合同中,因为两边职责的关联性,两边各自违背应承当的职责,各自承当相应职责的状况,是很少呈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间断实行合同确定为两边违约,而令两边一起承当违约职责的状况。先实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职责之间联络,运用此概念,能够明晰地阐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间断实行合同的联系。这对正确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违约职责是很有用的。
2.先实行抗辩权是负在后实行职责一方当事人实行权益的反映。
先实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实行职责人的后实行利益。后实行利益包含期限利益(或次序利益)和实行合同条件。期限利益或次序利益对当事人来讲,有时是非常重要的。比方合同约好,买方于某年一月付款,卖方于同年六月发货。此约好对卖方来讲具有期限利益或次序利益。期限利益的首要体现,在于卖方能够使用买方的资金及时间差去安排货源。假如买方到期不付款,卖方到期也能够不供货。不供货的原因,在于买方未付款。此种状况不能视为两边违约,而应确定买方违约、卖方因对方违约而行使抗辩权。实行合同条件,是指一方的实行是另一方实行的前提条件。如有的买卖合同清晰规则: 款到提货 或 交款提货 ,在相似的规则中,次序利益和期限利益体现得不是很明显。但一方实行与另一方实行之间的联系,却卜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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