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7:36
强奸,又名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反被害人的志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归于违法犯罪行为。在现在来说仍是较多的强奸案子发作的,关于强奸罪的判定书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强奸案子刑事判定书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xx)x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世,身份证号:XXXXXX,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住怀安县XXXXX。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同意由公安机关本日履行逮捕。现拘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辩解人xxx,河北方地区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字(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检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张XX、赵XX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解人x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XXX酒后翻墙进入同村XXX(精神病患者)的院内,敲门进入XXX的西屋,将XXX强奸。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分,并供给了相关根据。
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现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恳求从轻处分。
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是:被告人XXX涉嫌强奸的现实存在,对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晚,被告人XXX在自家吃完晚饭后,来到同村刘XX家,又与刘XX喝酒。次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XXX在回家的路上产生了与同村妇女XXX发作性关系的主意,便来到XXX家院外,翻墙入院,敲门进入XXX寓居的西屋,强行与XXX发作了性关系。后跳墙脱离回了家。当日,XXX老公赵XX回家后,XXX便通知老公自己被XXX强奸了,赵XX便报结案。经河北省张家口精神病司法判定中心判定XXX患有双相情感妨碍——郁闷发作的精神疾病。
为证明上述现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以下根据:1、被告人XXX供述的首要现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共同。2、被害人XXX陈说的首要现实与指控的现实相共同。3、赵XX的证言证明妻子XXX患有精神病,2014年5月30日11点多,妻子通知他说晚上XXX跳墙进家自己被强奸的事,他便报结案。4、证人吕XX证言证明儿媳XXX患有精神分裂证,2014年5月30日清晨听到有人从墙上跳进宅院,儿子在外不常回家。5、证人田XX证言证明XXX晚饭后出去了,她打电话给XXX,XXX通知他说在刘XX家喝酒了,清晨1点10分左右给XXX打电话他不接,在清晨1点半左右XXX回了家。6、证人洪XX证言证明晚上8点多,XXX来到她家,并和她老公喝了一瓶白酒后在清晨1点多走的。7、证人赵XX、郝XX、王XX、刘XX等证人证言及怀安县XX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害人XXX患有精神疾病。8、提取笔录、张家口市公安局根据判定所法医根据判定定见书。9、河北省精神疾病司法判定中心司法判定定见书及证明。10、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相片。11、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信息。
以上根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XXX无视国法,明知XXX是精神病人而与之发作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辩解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主动认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间起核算,判定履行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XX
审 判 员 刘XX
署理审判员 祁X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XX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相关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强奸案子刑事判定书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xx)x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世,身份证号:XXXXXX,汉族,河北省怀安县人,住怀安县XXXXX。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同意由公安机关本日履行逮捕。现拘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辩解人xxx,河北方地区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字(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检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张XX、赵XX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解人x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XXX酒后翻墙进入同村XXX(精神病患者)的院内,敲门进入XXX的西屋,将XXX强奸。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处分,并供给了相关根据。
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现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恳求从轻处分。
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是:被告人XXX涉嫌强奸的现实存在,对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晚,被告人XXX在自家吃完晚饭后,来到同村刘XX家,又与刘XX喝酒。次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XXX在回家的路上产生了与同村妇女XXX发作性关系的主意,便来到XXX家院外,翻墙入院,敲门进入XXX寓居的西屋,强行与XXX发作了性关系。后跳墙脱离回了家。当日,XXX老公赵XX回家后,XXX便通知老公自己被XXX强奸了,赵XX便报结案。经河北省张家口精神病司法判定中心判定XXX患有双相情感妨碍——郁闷发作的精神疾病。
为证明上述现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以下根据:1、被告人XXX供述的首要现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共同。2、被害人XXX陈说的首要现实与指控的现实相共同。3、赵XX的证言证明妻子XXX患有精神病,2014年5月30日11点多,妻子通知他说晚上XXX跳墙进家自己被强奸的事,他便报结案。4、证人吕XX证言证明儿媳XXX患有精神分裂证,2014年5月30日清晨听到有人从墙上跳进宅院,儿子在外不常回家。5、证人田XX证言证明XXX晚饭后出去了,她打电话给XXX,XXX通知他说在刘XX家喝酒了,清晨1点10分左右给XXX打电话他不接,在清晨1点半左右XXX回了家。6、证人洪XX证言证明晚上8点多,XXX来到她家,并和她老公喝了一瓶白酒后在清晨1点多走的。7、证人赵XX、郝XX、王XX、刘XX等证人证言及怀安县XX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害人XXX患有精神疾病。8、提取笔录、张家口市公安局根据判定所法医根据判定定见书。9、河北省精神疾病司法判定中心司法判定定见书及证明。10、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相片。11、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信息。
以上根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XXX无视国法,明知XXX是精神病人而与之发作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的现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罪名建立。辩解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主动认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予以采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间起核算,判定履行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XX
审 判 员 刘XX
署理审判员 祁XX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XX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相关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