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代表是否有义务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8:18
洽谈代表应当保存在团体洽谈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劳作者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首要是根据《劳作法》,现有的商业秘密维护准则首要都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护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开展至关重要,有的乃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计。团体洽谈代表,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指使或选举产生,是劳作合同权利义务两边,因而遭到劳作合同束缚,应当恪守劳作合同规定的保存商业秘密条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劳作者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首要是根据《劳作法》,现有的商业秘密维护准则首要都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护的。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开展至关重要,有的乃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计。团体洽谈代表,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指使或选举产生,是劳作合同权利义务两边,因而遭到劳作合同束缚,应当恪守劳作合同规定的保存商业秘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