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和规范要求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7:03
一、企业称号的根本构成
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企业称号应当由行政区划称号、字号、职业或许运营特色、安排方式四项根本要素构成。
1、行政区划称号
企业称号中的行政区划称号,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称号,不包含乡、镇和其他地域称号。在不会形成误认的情况下,企业称号冠以行政区划称号时能够省掉“省”、“市”、“县”等字。
企业称号所冠行政区划称号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称号,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称号。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称号不能作为行政区划称号运用。可是,在企业称号已冠有县以上行政区划称号的前提下,能够在行政区划称号后缀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称号。
除契合特别规则可不冠以行政区划称号外,企业称号都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称号,即行政区划称号应置于企业称号前面,如行政区划称号在整个称号的中心,则不视为行政区划称号,此类称号也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称号的企业称号进行挂号办理,须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其称号可不冠以行政区划称号:
a.全国性公司;
b.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同意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c.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同意的大型企业集团;
d.歷史悠长、字号著名的企业;
e.外商投资企业;
f.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规则的其他企业。
2、字号
字号是一个企业差异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能够运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运用县以上行政区划称号作字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称号中不得运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国内企业也不得以外文字母、字词作字号。企业字号一般不得运用职业字词。
3、职业或许运营特色
企业应依据自己的运营规模或运营方法确认称号中的职业或许运营特色字词。该字词应详细反映企业出产、运营、服务的规模、方法或特色,不能独自运用“开展”、“开发”等字词;运用“实业”字样的,应有部属三个以上的出产、科技型企业。企业确认称号中的职业或运营特色字词,能够按照国家职业分类标準区分的类别运用一个详细的职业称号,也能够运用概括性字词。
企业运营事务跨国民经济职业分类大类的,能够挑选一个大类称号或运用概括性字词在称号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职业,也能够在称号中不反映企业所从事的职业。
外国投资者若是具有著名商号的公司,在我国举行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运营企业,其称号中能够不标明职业或运营特色。
4、安排方式
企业应当依据自己的安排结构或职责方式,在企业称号中标明安排方式。目前我国企业运用的安排方式大体有两类:公司类的“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业类的“中心”、“厂”、“店”、“馆”、“所”、“社”等。
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称号中的安排方式前运用“总”字,有必要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称号中安排方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按照《公司法》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否设有分公司,均不得运用“总”字。
二、企业称号的标准要求
1、企业法人有必要运用独立的企业称号,不得在企业称号中包含有另一个法人称号,包含不得含另一个企业法人称号。
《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明确规则,企业称号不得含有国际安排称号;国家(区域)称号;政党、宗教称号;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戎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称号;戎行编号或代号。
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企业称号应当由行政区划称号、字号、职业或许运营特色、安排方式四项根本要素构成。
1、行政区划称号
企业称号中的行政区划称号,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称号,不包含乡、镇和其他地域称号。在不会形成误认的情况下,企业称号冠以行政区划称号时能够省掉“省”、“市”、“县”等字。
企业称号所冠行政区划称号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称号,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称号。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称号不能作为行政区划称号运用。可是,在企业称号已冠有县以上行政区划称号的前提下,能够在行政区划称号后缀以经有关部门同意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称号。
除契合特别规则可不冠以行政区划称号外,企业称号都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称号,即行政区划称号应置于企业称号前面,如行政区划称号在整个称号的中心,则不视为行政区划称号,此类称号也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称号的企业称号进行挂号办理,须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契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其称号可不冠以行政区划称号:
a.全国性公司;
b.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同意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c.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同意的大型企业集团;
d.歷史悠长、字号著名的企业;
e.外商投资企业;
f.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规则的其他企业。
2、字号
字号是一个企业差异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字号应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能够运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运用县以上行政区划称号作字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称号中不得运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国内企业也不得以外文字母、字词作字号。企业字号一般不得运用职业字词。
3、职业或许运营特色
企业应依据自己的运营规模或运营方法确认称号中的职业或许运营特色字词。该字词应详细反映企业出产、运营、服务的规模、方法或特色,不能独自运用“开展”、“开发”等字词;运用“实业”字样的,应有部属三个以上的出产、科技型企业。企业确认称号中的职业或运营特色字词,能够按照国家职业分类标準区分的类别运用一个详细的职业称号,也能够运用概括性字词。
企业运营事务跨国民经济职业分类大类的,能够挑选一个大类称号或运用概括性字词在称号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职业,也能够在称号中不反映企业所从事的职业。
外国投资者若是具有著名商号的公司,在我国举行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运营企业,其称号中能够不标明职业或运营特色。
4、安排方式
企业应当依据自己的安排结构或职责方式,在企业称号中标明安排方式。目前我国企业运用的安排方式大体有两类:公司类的“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企业类的“中心”、“厂”、“店”、“馆”、“所”、“社”等。
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称号中的安排方式前运用“总”字,有必要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称号中安排方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按照《公司法》建立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否设有分公司,均不得运用“总”字。
二、企业称号的标准要求
1、企业法人有必要运用独立的企业称号,不得在企业称号中包含有另一个法人称号,包含不得含另一个企业法人称号。
《企业称号挂号办理规则》明确规则,企业称号不得含有国际安排称号;国家(区域)称号;政党、宗教称号;国家机关、党政机关、戎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称号;戎行编号或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