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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常识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9:57
判定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是判定吊销的一种弥补。吊销判定是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或许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除,可是详细行政行为的吊销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废并必然联系。有的详细行政行为被吊销,或许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改变,可是详细问题没有解决;有的详细行政行为被吊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也随之消失。凡属前一种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判定吊销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一起,令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这类判定应在判定理由部分指明被告就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方向,在判定部分写明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期限。这样既可以纠正原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一起又可以使行政机关从头作出合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保护保证正常的行政管理次序,安稳合法扣行政法律关系。
被告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必要纠正原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则,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不然,人民法院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则判定吊销,并根据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则进行处理。以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但这儿需求特别指出两个问题:(1)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被告从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和理由部分只需改变了其间的一部分,即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则的“同一的现实和理由”。所谓“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中的“现实”是指详细行政行为所确定的现实:“理由”是指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2)人民法院以违背法定程序为由,判定吊销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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