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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4:22关于社会稳妥基金行政监督方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条为了保证社会稳妥基金的安全,标准和加强社会稳妥基金监督,依据国务院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劳作保证行政部分对社会稳妥基金收入户、社会稳妥基金开销户、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稳妥基金有关的帐户出入和结余状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则履行。
本方法所称社会稳妥基金包含养老稳妥基金、医疗稳妥基金、赋闲稳妥基金、工伤稳妥基金和生育稳妥基金。
第三条劳作保证部主管全国社会稳妥基金监督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妥基金监督作业。
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担任社会稳妥基金监督的组织(以下简称监督组织)详细实施社会稳妥基金监督作业。
第四条社会稳妥基金监督应遵从客观、公平、合法、功率的准则。
第五条社会稳妥基金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贯彻履行社会稳妥基金办理法令、法规和国家方针的状况;
(二)社会稳妥基金预算履行状况及决算;
(三)社会稳妥基金征收、开销及结余状况;
(四)社会稳妥基金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督组织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供给或报送社会稳妥基金预算或财务出入方案、预算履行状况、决算、财务陈述,以及其他与社会稳妥基金办理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稳妥基金有关的管帐凭证、管帐帐薄、管帐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稳妥基金办理有关的材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藏匿、假造、变造管帐凭证、管帐帐簿、管帐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稳妥基金办理有关的材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阻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搬运、藏匿社会稳妥基金财物的行为予以纠正或阻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背社会稳妥基金办理法令、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阻止。
第七条监督组织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毋忝厥职、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存隐秘。
第八条监督组织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一起进行。
第九条社会稳妥基金监督方法包含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组织应当拟定年度监督方案。年度监督方案要清晰现场监督的区域或单位的份额,并抄送同级财务、审计部分。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组织对被监督单位社会稳妥基金办理状况实施的实地查看。现场监督分为定时监督、不定时监督和按《社会稳妥基金监督告发作业办理方法的规则受理的告发案子查办。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组织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稳妥基金办理有关数据材料进行的查看、剖析。非现场监督分为惯例监督和专项监督。惯例监督经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组织的要求定时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经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组织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进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峻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条监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据年度监督方案和作业需求确认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拟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告诉被监督单位;
(二)查看被监督单位社会稳妥基金管帐凭证、管帐帐簿、管帐报表、计算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查看现金、什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稳妥基金办理状况的陈述;
(三)依据查看成果,写出监督陈述,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定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陈述10日内提出书面定见。逾期未提出书面定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监督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据监督方案及作业需求,确认非现场监督意图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时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规模、格局、报送方法及时限,告诉被监督单位;
(二)审阅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从头报送;
(三)剖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价社会稳妥基金办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陈述。
第十二条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求改善的被监督单位,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提出监督处理定见。
第十三条监督组织对被监督单位履行监督处理定见的状况,有权进行查看。
第十四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组织主张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分对首要担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回绝、阻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回绝、延迟供给与监督事项有关材料的;
(三)藏匿、假造、变造、毁弃管帐凭证、管帐帐簿、管帐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稳妥基金办理有关材料的;
(四)搬运、藏匿社会稳妥基金财物的。
第十五条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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