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7: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检验合格而缔结的房子租借合同怎么确定其效能的复函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 200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检验合格而缔结的房子租借合同怎么确定其效能的请示》陈述收悉。
经研讨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的规则,确定房子租借合同因租借房子未处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短少法令依据。关于房子租借合同未经消防检验或许经消防检验不合格,是否应确定房子租借合同无效的问题,应依据不同状况别离对待:榜首,租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则的有必要通过公安消防组织检验的房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应当确定租借合同无效。第二,租借合同触及的房子不属于法令规则有必要通过公安消防组织检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子未经消防检验合格为由而确定合同无效。第三,租借房子用于开设运营宾馆、饭馆、商场等大众集合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组织申报消防安全查看的职责人为该企业的开办运营者,但租借标的物经消防安全检验合格,不是确定房子租借合同效能的必要条件。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检验
合格而缔结的房子租借合同怎么确定其效能的请示》
(云高法报[2003]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房子租借合同纠纷而诉至人民法院的案子较多。由于城乡切割的二元体系,对城市和乡村的房子是否需求通过竣工检验及是否需求处理房子所有权证的要求并不共同。在我省,对乡村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房子是否需求通过竣工检验和处理房子所有权证实际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则。在城郊结合部,农人团体在团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自用房子,且所建盖的房子未按《修建法》的规则进行修建工程的规划,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规划,后将自用房子租借用于运营性用处;承租人运用房子后,也未由于房子用处的改变而进行相应的消防规划和完善或整改消防设施,或许由于房子所有权人未按相关规则建盖房子而导致承租人不能申报相关的消防工程检验手续。别的,-些乡村地区本来不属于城市规划区的规模而现在方归入城市规划区的规模。在审理这些房子租借合同纠纷案子时,常触及租借标的物是否经消防检验而以此为据来确定租借合同效能的问题。
《消防法》及公安部《修建工程消防监督审阅处理规则》等均规则,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饰以及用处改变的修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规划有必要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组织审阅同意后,方可交给施工。消防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修建物的所有者不得接纳运用。未经检验合格私行运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职责人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对拒不改正或期限不改的,责令中止施工,现已竣工的,责令中止运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在租借标的物是否经消防检验和租借合同效能的联系问题上,我院存在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假如租借标的物未经消防工程检验或消防检验不合格,应确定租借合同无效。
另一种定见以为,不能简略地以租借标的物未经消防检验或许消防检验不合格就一概以租借合同违背消防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确定租借合同无效,而应区别不同状况别离作出处理:(一)对城市房子,假如修建工程从规划开端就没有相应的消防规划,也未经公安消防处理部门审阅就开工,导致消防工程不合格而影响租借合同实行的,应以标的物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而确定合同无效;假如有消防规划并经审阅施工,竣工后因用处改变导致消防工程需求进一步完善、整改,且公安消防处理部门未责令中止运用的,不宜确定合同无效。(二)对城郊结合部农人团体自建的房子租借后作为大众集合的场所,假如标的物的租借不符合《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则,可在责令相关当事人处理相关的消防工程检验手续后,确定租借合同有用;对租借等房子虽未处理产权证但产权清晰为租借人的,或许房子虽未经竣工检验但各方对房子质量没有贰言的,应当确定租借合同有用。
上述两种定见,咱们倾向于后一种定见。
当否,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