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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21:45

第一条为加强什物地质材料处理,充分发挥什物地质材料服务效果,根据《地质材料处理法令》(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材料处理法令实施办法》(疆土资源部令第16号),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什物地质材料的汇交、保管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疆土资源部担任全国什物地质材料的汇交、保管和使用的监督处理。
省级疆土资源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什物地质材料汇交、保管和使用的监督处理。
第四条什物地质材料实施分类挑选、分级保管。什物地质材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疆土资源部托付疆土资源什物地质材料中心接纳、保管I类什物地质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主管部分的地质材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材料保藏安排”)担任接纳、保管Ⅱ类什物地质材料。矿业权人或项目承当单位自愿保管Ⅲ类什物地质材料。
第五条 疆土资源部担任疆土资源什物地质材料中心建造,保藏建造和运转费用列入部分预算。疆土资源什物地质材料中心可根据需求树立什物地质材料分库。
省级疆土资源主管部分担任省级地质材料保藏安排建造,保藏建造和运转费用列入当地预算。鼓舞经过建造区域分库或将处理功能向市、县延伸等方法进步什物地质材料保管服务才能。
受疆土资源部托付的什物地质材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托付保管单位”),担任本单位的什物地质材料保藏建造和运转。
第六条疆土资源什物地质材料中心和省级地质材料保藏安排(以下简称“什物地质材料保藏安排”)及受托付保管单位实行下列责任:
(一)挑选、收集、检验、收拾、保管什物地质材料;
(二)向社会供给什物地质材料服务;
(三)树立健全保藏什物地质材料保管、使用准则;
(四)每年1月底前向疆土资源主管部分报送上一年度什物地质材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状况;
(五)疆土资源主管部分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汇交人应在汇交效果地质材料之前,填写什物地质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质材料保藏安排。
项目跨省级行政区的,可向其间任一省级地质材料保藏安排报送。
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汇交、保藏、保管和使用,按照《古生物化石维护法令》(国务院令第580号)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八条省级地质材料保藏安排在收到什物地质材料目录清单后,按照《什物地质材料分类要求》(附件2),根据什物地质材料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挑选确认Ⅰ、Ⅱ类什物地质材料总目录清单,商疆土资源什物地质材料中心从中挑选确认Ⅰ类什物地质材料目录清单。
第九条省级地质材料保藏安排在收到什物地质材料目录清单后,应在30个作业日内向汇交人印发什物地质材料汇交告诉书(附件3),告诉书清晰Ⅰ、Ⅱ类什物地质材料汇交清单,关于经挑选无Ⅰ类和Ⅱ类什物地质材料的,向汇交人印发无Ⅰ类Ⅱ类什物地质材料回执(附件4)。汇交人收到什物地质材料汇交告诉书后,应分类收拾并保管好相应什物地质材料,以备检验。
第十条什物地质材料保藏安排在印发汇交告诉书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应到什物地质材料暂时保管地接纳、检验汇交人汇交的Ⅰ类、Ⅱ类什物地质材料,经过检验的,出具检验交接单(附件5)。
经过检验的Ⅰ类什物地质材料由疆土资源什物地质材料中心运输到保管地址妥善保管,Ⅱ类什物地质材料由省级地质材料保藏安排运输到保管地址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什物地质材料目录清单、什物地质材料汇交告诉书、无Ⅰ类Ⅱ类什物地质材料回执、检验交接单等均经过全国地质材料汇交监管渠道处理。
监管渠道显现汇交人未依法实行什物地质材料汇交责任的,由担任接纳地质材料的疆土资源主管部分根据《地质材料处理法令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则,书面告诉汇交人限期汇交。未按照本办法汇交什物地质材料或在汇交中招摇撞骗的,按照《地质材料处理法令》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第十二条Ⅰ类、Ⅱ类什物地质材料的保管单位应契合《什物地质材料保藏建造要求》(附件6)规则的条件。
第十三条什物地质材料保藏安排、受托付保管单位及汇交人应按照《什物地质材料保管要求》(附件7)的规则,妥善保管什物地质材料。
Ⅰ类、Ⅱ类什物地质材料需求用新发生的更优材料进行替换时,应别离报疆土资源什物地质材料中心、省级地质材料保藏安排安排证明和审定。未按本办法保管什物地质材料,私行减缩、替换或处置Ⅰ类、Ⅱ类什物地质材料的,按照《地质材料处理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树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监督查看,进步什物地质材料社会化服务才能。
什物地质材料保藏安排和受托付保管单位应活跃向社会供给公益性服务,按照规则收取工本费;供给非公益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则实行。
汇交人保存的什物地质材料可按商场准则向社会供给服务。
第十五条疆土资源
什物地质材料中心应及时汇总、查看和收拾全国什物地质材料信息,树立全国什物地质材料目录数据库、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及其他什物地质材料数据库。
省级地质材料保藏安排应及时收集、录入和更新什物地质材料目录、重要地质钻孔等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关于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生的什物地质材料,按本办法严格处理;关于本办法实施前构成的什物地质材料,由各省级疆土资源主管部分安排展开整理作业,处理前史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疆土资源主管部分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则,拟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8年,《疆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什物地质材料处理办法的告诉>》(疆土资发〔2008〕8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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