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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7:00
商业承兑汇票的债款能够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有必要由票债款人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确保人对合法获得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收据权力,承当确保职责,可是,被确保人的债款因商业承兑汇票记载事项短缺而无效的在外。被确保的商业承兑汇票,确保人应当与被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确保人恳求付款,确保人应当足额付款。 
确保人应当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许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标明"确保"的字样; 
(二)确保人称号和居处; 
(三)被确保人的称号; 
(四)确保日期; 
(五)确保人签章。 
其间,第(一)项、第(五)为确保行为的有必要记载事项,确保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许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二)项的,以确保人的经营场所、居处或许常常居住地为确保人居处。确保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许粘单上未记载上列第(三)项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确保人。确保人在商业承兑汇票或许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确保日期。 
确保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确保职责。 
确保人为二人以上的,确保人之间承当连带职责。确保人清偿商业承兑汇票债款后,能够行使持票人对被确保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付款是指收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收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付出收据金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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