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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5:48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时刻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
你室《关于寻求<关于怎么确定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时刻问题的批复(稿)>定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据现行机动车挂号法规和有关规则,公安机关处理的机动车挂号,是准予或许不准予机动车上路途行进的挂号,不是机动车所有权挂号.因而,将车辆管理部门处理过户挂号的时刻作为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的时刻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复函 2000年6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怎么确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 产业所有权搬运时刻问题的复函 (2000年12月25日 法研[2000]121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怎么确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时刻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关于怎么确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产业所有权搬运时刻问题,需进一步研讨后才干作出规则,但请示中触及的详细案子,应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给时起搬运。
别的,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机动车挂号方法》第52条规则:机动车所有权搬运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挂号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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