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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双方因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导致的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6:05

一、案情介绍
    2002年2月袁州区种子公司得知原萍乡市湘东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东种子公司有“中优402”种子,便电话与其获得联系。同年2月底,湘东种子公司带样品到袁州区种子公司,经洽谈,两边就购销“中优402”种子的种类、数量、价格达成协议,同年3月3日,湘东种子公司将从广西收买的“中优402”种子16000公斤运至袁州区种子公司。袁州区种子公司在明知该批种子无任何合法手续的状况下,予以收买,并于当天按每市斤5.1元的价格付清悉数货款计163200元,并要求湘东种子公司供给湘东区的种子出产许可证、检疫证和质量合格证书。同年3月4日湘东种子公司出具一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请开具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该批种子质量我公司担任”的条子给湘东区种子站,该种子站在既未见到种子,也未对其进行查验的状况下,便出具了“中优402”种子质量合格证和植物检疫证书,袁州区种子公司得到上述证书后,行将16000公斤“中优402”种子别离按0.5、1、1.5、2.5公斤进行分装,并附有种子说明书和出产许可证号、植物检疫证号、产地“萍乡”的内标签,以每市斤7元的价格别离销往宜春市袁州区、上高县、万载县、高安市、宜丰县等县、市、区,触及55个城镇,5507户农户,栽培面积达10666.66亩。经江西省农业大学专家组进行判定,定论为该种子为非“中优402”早稻杂交种子,其出产期过长,影响农户正常栽种第二季水稻,形成经济丢失达3717540元。为了减轻给农人形成的经济丢失,袁州区种子公司补偿袁州区包含分宜县凤阳农人丢失957732元,补偿万载县农人丢失382170元,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补偿农人丢失127800元,上高县农业局补偿农人丢失1274640元,万载县农业局补偿农人丢失630542元,算计人民币3372884元。为此,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上高县农业局、万载县农业局托付袁州区种子公司追偿经济丢失。因而,袁州区种子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湘东种子公司、湘东区种子站、湘东区农业局、萍乡市财政局因生意假种子给农户形成的经济丢失3717540元。
二、裁判进程
本案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袁法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定后,湘东区种子公司清算组、湘东区农业局、湘东区种子站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以(2003)宜中经终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宜春市袁州我人民法院重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4)袁法重字第4号民事判定。湘东区种子公司清算组、湘东区农业局、湘东区种子站不服,又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4)宜中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定而告全案完结。本文仅以重审、二审状况扼要分析,以供参阅。
(一)重审法院判定关键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湘东种子公司在未获得运营许可证的状况下,与袁州区种子公司签定的农作物购销合同属无效合同。湘东种子公司将非“中优402”杂交水稻种子出售给袁州区种子公司,对导致严重经济丢失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现因湘东种子公司改制,故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依法应承当该民事职责;袁州区种子公司明知湘东种子公司不具有种子运营资历且所出售的“中优402”种子无合法的证书,仍予以收买并进行分包装出售亦有严重过错职责;湘东区种子站在未见到种子样品又未对该种子进行查验的状况下,出示虚伪合格证、检疫证,其行为极点过错,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湘东区农业局作为湘东种子公司的股东和主管部门并逐年收取办理费对该公司运营办理未起到办理监督效果,依法应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萍乡市财政局部属的原萍乡会计师事务所因验资不实并供给验资陈述属作业不担任任,但因袁州区种子公司索赔依据的合同无效,具有法定免责条件,故不承当民事职责。鉴于本案实际状况对宜丰县石市镇人民政府、上高县农业局、万载县农业局给农户补偿的金额予以承认,其托付追偿的民事行为予以采用。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许虚伪验资陈述资金证明怎么承当民事职责问题的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则,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定:一、袁州区种子公司丢失款3372884元,由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承当40%,计1349153.6元,由湘东区种子站承当30%,计1011865.2元(已付65840.90元),上述金钱限在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未付由湘东区农业局负连带清偿职责。余30%,由袁州区种子公司承当;二、评估费、运费等合计6000元,由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承当40%,计2400元,湘东区种子站承当30%,计1800元。上述金钱限在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未付由湘东区农业局负连带清偿职责。余30%,由袁州区种子公司承当。案子受理费46203元,由袁州区种子公司担负30%,计13860.90元,湘东种子公司清算组担负40%,计18481.20元,湘东区种子站担负30%,计1386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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