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1:27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经过依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批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决议》批改),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胶葛案子中,详细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则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没有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子,其民事行为或事情发作在公司法施行曾经的,适用其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施行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许事情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如其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则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则事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时,超越公司法规则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则的180日以上接连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刻;规则的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比例的算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现已终审的案子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则。
第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胶葛案子中,详细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则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施行后,人民法院没有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子,其民事行为或事情发作在公司法施行曾经的,适用其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施行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许事情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如其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则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则事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时,超越公司法规则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则的180日以上接连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刻;规则的算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比例的算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施行前现已终审的案子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则。
第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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