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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06:24
我国刑法将发作交通闯祸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逝世作为交通闯祸罪的加剧情节,这是由于交通闯祸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闯祸案子难以侦办,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逝世,丢失无法得到补偿。这表明行为人片面恶性大,因而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关于闯祸逃逸的内容,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性质
关于逃逸行为的法令性质,刑法理论上知道纷歧,主要有三种观念:
一是“罪后体现说”,以为交通闯祸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逝世,这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逃逸是交通闯祸行为的持续,逝世是重伤后在特别状况下的必然成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或许进一步引起的成果或许有期望或听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含义,或许说,逃逸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闯祸成果进一步加剧的条件;
二是“独立行为说”,以为交通闯祸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违法行为,因而应实施数罪并罚或许按吸收犯处理;
其三是“别离状况说”,以为交通闯祸违法的行为人在违法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逝世的,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别离对待,假如是在过错分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假如是在新的听任的成心分配下进行的,便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含义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将交通闯祸后逃逸的行为解说为“……在发作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依照这个解说,闯祸者不管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建立,因而闯祸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依照交通闯祸逃逸处理,由于这依然契合躲避法令追查的意图。
笔者以为要正确知道交通闯祸逃逸的含义有必要从以下两方面下手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构成交通闯祸罪的先行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第3条的规则“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和第2款第至第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故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则清晰了构成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构成交通闯祸罪的先行行为。由于该《解说》第2条第1款规则的三种景象和第2款规则的五种景象,都是构成交通闯祸罪的根本景象。先行行为有必要构成交通闯祸罪,逃逸行为才能够作为加剧处分的情节而存在。两者是毛与皮的联系。
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片面要件
行为人片面上有且只需躲避抢救或闯祸职责的动机。交通闯祸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闯祸者关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职责和法令职责承担的躲避。躲避抢救职责和躲避法令职责这两个动机一起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片面方面的一般状况,可是在特定的状况下也或许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邻近医院抢救,然后溜之大吉,在这种状况下,闯祸者己经尽了抢救职责,可是却躲避了法令追查,使交通闯祸职责难以确定,因而尽管违法人仅具有躲避职责的动机,可是只需具有躲避抢救职责和躲避职责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以为具有了逃逸的片面方面。交通闯祸后逃逸的本质,其在于不实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产业、报案、承受处理的职责,而并非仅仅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闯祸罪的情节确定以及取证一般较为困难,为了更好的审理该类案子,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包含“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逝世”等问题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则。这对交通闯祸案子一致法律规范,严惩交通闯祸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理论价值和实践含义。可是,新的《解说》引发了许多争辩,学者们针对行为人片面罪行方式和行为内容的复杂性,各持己见。假如你还有其他问题,无妨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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