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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23:10

发布部分: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现已2005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省长 卫留成二00五年三月三日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方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则》(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若干规则》),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担任处理工伤保险挂号,处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联系,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及付出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工伤保险业务。当地税务机关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则征收工伤保险费,并每年发布工伤保险费征收状况。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照下列方法处理参与工伤保险手续:(一)驻海口区域的中央及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海口区域的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和民政部分挂号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参保手续。(二)农垦体系所属用人单位在省农垦总局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参保手续。洋浦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处理局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参保手续。(三)其他用人单位在地点市、县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交纳工伤保险费。交纳工伤保险费实施不同基准费率和起浮费率准则。用人单位自本方法发布实施的次月起,依照本方法规则的不同基准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自本方法实施满1年的次月起,规则的不同基准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自本方法实施满1年的次月起,规则的不同基准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自本方法实施满1年的次月起,规则的不同基准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自本方法实施满1年的次月起,规则的不同基准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自本方法实施满1年的次月起,按本方法规则的起浮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三类工伤保险危险职业实施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列为第一类工伤保险危险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5%;列为第二类工伤保险危险职业的,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列为第三类工伤保险危险职业的,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第一类工伤保险危险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按规则别离确认各用人单位适用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伤保险不同基准费率依据工伤保险基金出入状况当令调整,调整方法由省劳作保证、财务、卫生和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提出,在寻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定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归于第一类工伤保险危险职业的,按本职业基准费率交纳工伤保险费,不实施费率起浮。用人单位属第二、三类工伤保险危险职业的,依据工伤保险基金运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损害程度等要素,按规则实施起浮费率。费率起浮的具体方法,由省劳作保证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财务、卫生、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则拟定。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担任确认用人单位适用起浮费率的层次。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施省本级、市、县统筹(以下称统筹区域),并逐渐向省级统筹过渡。农垦体系所属用人单位暂在本体系内实施统筹,待条件成熟时归入省级统筹。洋浦开发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归入省本级社会保证财务专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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