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8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4:51
《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处理暂行办法》(第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拟定《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处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收效。
局长 高卢麟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的处理部门。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我国专利局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第四条 出质人有必要是合法专利权人。假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一起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整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 全民一切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赞同。
我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赞同。
处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的,应当托付涉外专利署理组织署理。
第六条 恳求处理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的,当事人应当向我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恳求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托付书及署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用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答应状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赞同文件;
(八)其它需求供给的资料;
我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挂号恳求受理日。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署理人或联系人的名字(称号)、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
(三)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称号、专利号、恳求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规模;
(六)质押的金额与付出方法;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答应的约好;
(八)质押期间保持专利权有用的约好;
(九)呈现专利胶葛时出质人的职责;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吊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款的清偿方法;
(十四)当事人以为需求约好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定日期,签名盖章。
第八条 对呈现下列状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我国专利局不予挂号: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许非悉数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吊销或许现已停止的;
(三)假充别人专利或假充专利的;
四)专利恳求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吊销恳求或被发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胶葛的;
(七)质押期超越专利权有用期的;
(八)合同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一切权归质权人一切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我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恳求之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则,检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完全;
(二)是否呈现第八条所列状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我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刻)作出检查决议。
第十一条 经检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挂号,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
经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挂号,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挂号告诉书》。
第十二条 我国专利局建立《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簿》,供大众查阅。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改变恳求时,须经质押两边当事人赞同。
第十四条 改变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及数额或许质押担保的规模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改变决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改变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我国专利局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五条 恳求延伸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我国专利局处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提早免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免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免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向我国专利局处理质押合同挂号刊出手续。
第十七条 专利权被无效、吊销或其他原因损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告诉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损失凭据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向我国专利局处理质押合同挂号刊出手续。
第十八条 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我国专利局处理质押合同挂号刊出手续。
第十九条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实行结束凭据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向我国专利局处理质押合同挂号刊出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处理刊出挂号的,该合同挂号将被主动刊出。
第二十条 经我国专利局审阅后,向当事人宣布《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刊出告诉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挂号刊出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伪合同证明文件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获得或假造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的,我国专利局将依法刊出该合同挂号,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处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恳求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则交纳挂号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国专利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拟定《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处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收效。
局长 高卢麟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的处理部门。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我国专利局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
第四条 出质人有必要是合法专利权人。假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一起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整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 全民一切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赞同。
我国单位或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赞同。
处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的,应当托付涉外专利署理组织署理。
第六条 恳求处理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的,当事人应当向我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恳求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托付书及署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用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答应状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赞同文件;
(八)其它需求供给的资料;
我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挂号恳求受理日。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署理人或联系人的名字(称号)、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
(三)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称号、专利号、恳求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规模;
(六)质押的金额与付出方法;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答应的约好;
(八)质押期间保持专利权有用的约好;
(九)呈现专利胶葛时出质人的职责;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吊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款的清偿方法;
(十四)当事人以为需求约好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定日期,签名盖章。
第八条 对呈现下列状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我国专利局不予挂号: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许非悉数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吊销或许现已停止的;
(三)假充别人专利或假充专利的;
四)专利恳求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吊销恳求或被发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胶葛的;
(七)质押期超越专利权有用期的;
(八)合同约好在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一切权归质权人一切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我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恳求之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则,检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完全;
(二)是否呈现第八条所列状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我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刻)作出检查决议。
第十一条 经检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挂号,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
经检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挂号,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挂号告诉书》。
第十二条 我国专利局建立《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簿》,供大众查阅。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改变恳求时,须经质押两边当事人赞同。
第十四条 改变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及数额或许质押担保的规模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改变决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改变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我国专利局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五条 恳求延伸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我国专利局处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提早免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免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免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向我国专利局处理质押合同挂号刊出手续。
第十七条 专利权被无效、吊销或其他原因损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告诉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损失凭据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向我国专利局处理质押合同挂号刊出手续。
第十八条 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我国专利局处理质押合同挂号刊出手续。
第十九条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实行结束凭据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告诉书》,向我国专利局处理质押合同挂号刊出手续。
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处理刊出挂号的,该合同挂号将被主动刊出。
第二十条 经我国专利局审阅后,向当事人宣布《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刊出告诉书》。
专利权质押合同自挂号刊出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伪合同证明文件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获得或假造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的,我国专利局将依法刊出该合同挂号,并由当事人所在地专利处理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恳求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则交纳挂号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我国专利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