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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8:57
在签订合同后,要按合同约好实行合同,违约要承当职责,那么合同违约职责和补偿丢失的差异,关于危害补偿与付出违约金方面的差异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危害补偿与付出违约金方面的差异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危害补偿与实践丢失的差异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在实行职责或采纳补偿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丢失的,应当补偿丢失”。可见,这两种救助方法是不能彼此代替的。实践实行具有特别的功用:
1、实践实行是完成合同意图、保护合同纪律所有必要采纳的救助方法。
2、实践实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持续存续,然后鼓舞买卖添加社会财富。
3、从举证职责来看,受害人要求采纳实践实行的补偿方法可不用承当对实践丢失的举证职责,因而在许多丢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状况下,实践实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虽然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偿方法代替合同的实践实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危害补偿方法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利益的状况下,彻底可以抛弃实践实行的补偿方法而采纳危害补偿。实事上,某些状况下选用实践实行的方法缺乏以补偿债权人的丢失。例如,债务人拖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中止,然后遭受严重经济丢失。虽然经过实践实行获得了合同约好的货品,但已遭受的丢失仍未得到彻底补偿。针对这种状况,就应结合危害补偿救助方法,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保护买卖次序和安全。
二、危害补偿与付出违约金方面的差异
危害补偿与付出违约金都是合同职责的首要方法。前者首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职责方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两层特点。所以,危害补偿一般要与实践危害相结合,而付出违约金的数额与实践危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络。即便在没有危害的状况下,也应付出违约金。假如付出补偿性违约金缺乏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丢失,债务人还须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以补偿违约金的缺乏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补偿丢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状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践丢失作为职责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越实践丢失的补偿。
三、危害补偿与违约好金职责的差异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根据法律规定或两边的约好,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时或缔结后、实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代替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效果。而违约危害补偿则是一种违约职责方式,两边具有独立性。定金职责作为一种独立的职责方式,其适用不以实践发作的危害为条件,并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危害补偿以危害为条件,以补偿实践丢失为极限。定金职责的承当不能代替危害补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职责作危害补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核算危害补偿时将定金列入其间。当然,假如一起适用定金和危害补偿,其总值超越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削减定金的数额。
归纳上面的介绍,合同违约职责和补偿丢失有三个方面的差异。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危害补偿与付出违约金方面的差异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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