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9:50【案情】
张某男和李某女系夫妻。一日,李某未经张某赞同,私行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张某以为李某的行为侵略了他的生育权,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5万元。李某称,流产是由于与张某之间长时间的爱情不好,使其对张某损失决心之下的无法之举。故恳求驳回张某的诉请。
【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妇女权益保证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则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不生育的自在。因而,李某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损伤。
另一种观念以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相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则“夫妻在家庭中位置相等”等。因而,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而李某在未经张某赞同的情况下,私行把两个人一起生育的胎儿流产是对张某生育权的一种侵略。
【分析】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念,妻子私行流产侵略了老公的生育权。理由如下:
本案中的妻子在未经老公赞同的情况下私行去医院流产,其行为侵略了老公的生育权。理由是: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两边有按照法律规则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则:“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夫妻两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职责。”清楚明了,这儿的“公民”既包含男性也包含女人。
我以为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两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全体,而不能切割开来,所作的决议都应是两边一致定见的表现。由于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相等的权力。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两边的一起行为,不可能依托单独完成。已然生育行为需求男女的合意与一起参加,那么女人享有生育权,男性也天然应享有,并且与女人的生育权并不敌对,二者是彼此一致的。若对方不合作,则不能强行建议权力,不可以由于想要孩子而逼迫妻子生育子女或制止妻子堕胎。相反,妻子也不应该由于个人志愿而私行作主堕胎。胎儿的构成是夫妻一起的成果,从受精卵构成,到胎儿出世的整个进程,夫妻两边都一向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力,因而无论是要生育仍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赞同的前提下决议。不然,妻子在未经老公赞同的情况下私行去医院流产,其行为则侵略了老公的生育权。(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