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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23:3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告诉
沪府发(201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实在保证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以下称《告诉》)等规则,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告诉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与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运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为外来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其间,非乡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施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与本市乡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告诉》履行。
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施行根底费率,根底费率一致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发作工伤事端的,按本市工伤保险起浮费率办理的规则,施行起浮费率。
三、用人单位运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其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规范和申领付出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则履行。
四、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乡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能够按《施行办法》规则的待遇项目规范和付出方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也能够按《告诉》的规则,挑选按一次性收取的方法享用。挑选一次性收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初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组织提出,并以协议方法承认,一经承认不再改变。
五、挑选按一次性收取的方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后,其工伤复发医疗费以及经劳作能力判定组织判定能够享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补贴、日子护理费和经承认装备辅佐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付出,付出规范暂按现行规范履行。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收取后,工伤保险联系停止。
本告诉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施行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规则如与本告诉规则不一致的,以本告诉为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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