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3:4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在平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承揽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以其他方法承揽乡村土地的情况下,同外部竞赛者具有平等条件的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揽权的规则。
首要,本条仅适用于以其他方法如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承揽的乡村土地,详细指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土地资源,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为代表。采纳家庭承揽方法承揽的犁地、林地、草地不适用本条的规则。1996年中心有关文件指出,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的农人都有参加管理开发“四荒”的权力,本村乡民享有优先权。也鼓舞和支撑有管理开发才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安排或个人采纳不同方法管理“四荒”。在优先承揽权问题上,1999年中心有关文件又重申,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农人都有参加管理“四荒”的权力,一起积极支撑和鼓舞社会单位和个人参加。在平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内的农人享有优先权。
所谓平等条件,即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一起参加承揽权的竞赛,在两者农业技能力量、资金情况、诺言情况、承揽费用等条件适当的情况下,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取得该土地的承揽权。在两者资信、技能等条件有所差异的情况下,当然应采纳择优选用的规范,而绝不是当然的将土地包给条件处于下风的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不然就违反了投标、拍卖、揭露洽谈所着重的揭露性、公正性和程序性的准则。因而,不能简略地以为在以其他方法承揽土地的情况下,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必定享有优先权,这儿的优先是以“平等条件”为条件的。在与本团体经济安排外的单位或个人竞赛承揽权时,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与外部竞赛者具有平等的竞赛条件时,发包刚才可将土地优先承揽给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