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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先炒员工后输了官司是否有权要求员工返还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21:23

案情:
绿纯(北京)生物科技开展中心(以下简称绿纯中心)2011年11月将职工刘先生辞退后,以刘先生作业期间迟到、旷工、请事假、违反出差规则为由,恳求劳作裁定,要求刘先生返还未扣款、因核算错误多发的薪酬、应扣但未扣的出差补助合计3000余元。裁定恳求遭驳回,绿纯中心起诉至海淀法院。一审败诉后,绿纯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绿纯中心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定。
绿纯中心起诉称,刘先生自2010年12月到中心作业,任销售部司理,在2011年1月至7月期间,屡次迟到、旷工及请事假,按公司处分准则应扣款2224.17元,但公司只扣除1195.52元;2011年2月刘先生的薪酬应为4183.91元,但中心因管帐核算错误多发了767.63元;刘先生出差期间违反《销售部出差管理准则》,尚有1236元出差补助未扣除,现恳求法院判定刘先生返还多发的薪酬及未扣款合计3000余元。
而刘先生否定其有迟到、旷工、请事假、违反规章准则状况,以及绿纯中心所称的“多发薪酬景象”,不同意绿纯中心的诉讼恳求。
法院审理后以为,庭审中,绿纯中心建议刘先生有迟到、旷工、请事假、违反规章准则、多发薪酬的景象,但在提交了刘先生打卡记载等依据上并无刘先生签字;法院对此难予承认;一起绿纯中心认可刘先生作业期间需外出联系业务,但未提交外出登记本,导致刘先生违反《销售部出差管理准则》的现实无法查验,绿纯中心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据此,法院对绿纯中心要求刘先生返还未扣款、因核算错误多发的薪酬、应扣但未扣的出差补助合计3000余元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法官说法:
此外法官在判定中还特别指出,按《劳作法》相关规则,用人单位有权在不违反法令、法规规则的前提下,依据规章准则以及劳作者的作业状况,核算劳作者的相应待遇,对劳作者给予奖赏或处分。绿纯中心现已依据刘先生在职期间的出勤及出差状况向其付出了2011年1月至10月期间的薪酬及出差补助等,即应就其本身所作出的薪酬、出差付出决议承当相应职责。现其在职工离职后,再以应扣而未扣,刘先生多领薪酬属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现已付出的相应薪酬待遇,违反诚信准则,也缺少依据,相应建议当然难以得到支撑。
相关法令知识:
薪酬是指雇主或许用人单位依据法令规则、或职业规则、或依据与职工之间的约好,以钱银方式对职工的劳作所付出的酬劳。薪酬能够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方式核算。在我国,由用人单位承当或许付出给职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薪酬:(1)社会保险费;(2)劳作保护费;(3)福利费;(4)免除劳作联系时付出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薪酬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薪酬本质上是劳作力的价值或价格。薪酬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数额的薪酬叫最低薪酬,薪酬也有税前薪酬、税后薪酬、奖赏薪酬等各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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