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房屋有质量问题该找物业还是开发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3:21

在房子检验时没在发觉有质量问题,比及入住后才看出问题,面临开发商的不理不睬,许多业主便以此拒交物业费,其实这些业主的行为从法令视点看是没有根据的。
【事例】
某小区物业因业建议某一家自入住本小区后就回绝交纳物业费,并经数次追讨未果后,将张某一家诉诸法院,要求判定张某一家付出拖欠的物业费及公共能消耗。
张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名下的该套房子自入住后便存在花园外墙裂缝、下沉及房子外墙漏水、发霉等现象。其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上述状况,物业公司在延迟了一段时间后总算派人对花园外墙开裂部位进行了修理,但对外墙渗漏水、发霉问题未作处理。房子发霉问题现已影响其正常日子,故其要求物业公司承当必定的职责,对物业费进行扣减。
【事例剖析】
法院经审理以为,张某与其小区物业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好,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包含承当房子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美化、环境卫生、安全卫生、交通项目的保护、办理服务。对张某提出要求对房子的渗漏水、发霉等自用部位修理、保护的项目,不在合同约好的物业公司服务范围内。即便该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亦应由张某另行向职责人建议权力。故对张某辩称因物业公司未实行房子修理责任,要求在物业费用中予以扣减的定见,根据缺乏,不予采用。法院一审判定张某应向物业公司付出物业服务费1万余元及公共能消耗500余元。
【点评】
物业办理法令联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办理公司给付物业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办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子买卖联系中,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业主不能要求物业办理公司为开发商前期的建造质量等问题担任,因而不能以物业办理费来抵消前述遗留问题发生的丢失。应该依照合同约好向物业办理公司给付物业办理费。
至于前期呈现的遗留问题,假如保修服务能够处理的,经过保修服务处理。保修服务处理不了的问题或许其他非保修方面的问题,应该由开发商担任处理。开发商应该依照国家法令、法规、合同约好等,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将本应归于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对立转变成业主与物业办理公司之间的对立,是日子中普通老百姓都会有的一个法令误区。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准则,根据一个现实和理由的法令联系不能转嫁到不同的法令联系层面上,所以业主以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人身资产受损、新房未入住、车位被占用等状况作为不按期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能作为抗辩的现实,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撑。房子质量、人身资产受损、新房未入住、车位被占用等问题业主可另案建议。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