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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0:23

近年来,跟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壮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冒充别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并且,近年来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呈现了一些新形式。面临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维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冲击上却适当有限,这关于维护商标专用权,维护顾客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市场经济次第极为晦气。笔者试以对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的界定为引子,论述我国刑法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刑事制裁的不足之处,及其改善计划。
刑法第213条的规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便是刑法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罪的规则。依据上述规则,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罪地确定的中心要件在于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上,详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私行运用别人注册商标。这是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的前提条件。 (2)在同种产品上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谓的“相同的商标”,在此应做广义上的了解,不只包含肯定相同的商标还包含本质相同的商标。前者是指与注册商标在即音、形、意等构成要素上完全相同的商标,后者是指虽有单个非必须要素不完全相同,但首要要素完全相同或几手在全体上几乎没有不同,足以以假乱真,一般顾客用肉眼难以区分。 (3)情节严重。关于一般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只需用民事、行政手法加以解决,不需动用惩罚手法。一般说来,衡量某一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的首要规范对错法经营额的巨细,一起考虑其他要素,女口是否是冒充别人驰名商标、人用药品商标,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过屡次行政处罚等。
从上述的剖析看来,我国现行刑法对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冲击规模显着过于有限,不只维护目标过于狭小,未将与注册产品商标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归入刑法的维护视界,并且对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方法的规则也过于单一,显着晦气于对商标权人和顾客利益的维护。这无疑晦气于对此类行为的有用操控。无怪乎有人以为, “当时对一些商标的侵权和违法仍然猖狂,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的要素以外,还有刑法对该类违法的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措施不力,知识产权的维护意识较差等原因。” 为了加大刑法对冒充注册商标的冲击力度,完善冒充注册商标违法,有用防备、操控商标违法,全面实行TRIPS协议,笔者以为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冒充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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