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7:49[根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原、被告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款进行承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原告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款47932.1元并付出了被提起诉讼而发去的相关费用610元,算计48542.1元。为此,原告依承认书要求前妻即被告承当一半的债款。
[裁判要旨]:
案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原有夫妻共有债款应一起清偿。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款进行承认,其内容真实有效。原告先行实行的一起债款48542.1元,其原告与被告有约好均分,故原告超量实行部份有权向被告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判定被告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出原告先垫支的债款24271元。
[法理分析]:
法院为何要这样判定,本质焦点问题也是本文中心观念便是离婚后夫妻一方就一起债款先行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的问题。
先来了解夫妻两边对一起债款负连带清偿职责原理。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其意便是夫妻两边对一起债款负连带清偿职责的,这是指夫妻两边中的任何一方对一起债款有向债权人悉数给付的职责。这儿着重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根本特征为:一是夫妻两边所负债款有必要是一起债款。只有为家庭一起生活所设定的债款以及夫妻两边从所负债款中获取利益的债款,才干真实成为夫妻一起债款,这正是承当职责的根底。如夫妻一方从事合理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署理所负的债款,都是共有债款。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职责满意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具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建议悉数给付的权力。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彻底清偿后,能够使另一方所担负的债款归于消除。夫妻两边对一起债款负连带清偿职责,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夫妻两边歹意勾结诈骗债权人,促进了产业买卖的安全性。为此,根据这种理论和理由,不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是婚姻关系革除后,夫妻怎么协议切割产业,乃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产业进行切割处理的,依然不能改动夫妻两边连带清偿职责。这种观念直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二)第二十五条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产业进行切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也就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定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产业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切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立债权人。
既然是一起债款,咱们依民法中的一起债款归还理论可知,债权人能够向债款人中的任何一人建议权力,也能够一起向一切一起债款行使权力,债款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回绝实行该职责,一方代偿后能够依法律规定或两边约好的比例,就其超量担负部份向另一方建议追偿权。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款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实行了悉数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担负债款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傍边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实行的给付职责中超出其应当分管的部分,即代替另一方先行承当了给付职责。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有必要是以存在连带职责为条件。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有必要以其行使了其爱人革除原债款为条件即悉数消除了夫妻对外承当的债款。正是根据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说(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职责清偿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为此,可见,夫妻一方代归还共有债款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量付出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