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音著协发函制止彩铃被诉不正当竞争 终审胜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2:2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不正当竞赛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定,驳回龙乐公司上诉,保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音著协的维权发函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赛,驳回龙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定。    龙乐公司是一家电信增值事务内容提供商,该公司将具有信息网络传达权的《天不下雨天不刮风》、《佳人吟》两首歌曲提供给三稷、飞迅两公司,一起运营电话彩铃事务。后音著协分别向三稷公司、飞迅公司发函,称该协会具有上述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两公司运用上述歌曲构成侵权。三稷公司、飞迅公司收函后,暂停与龙乐公司的协作。龙乐公司以为,音著协的行为影响了该公司正常运营次序,危害了该公司商业诺言,归于不正当竞赛行为,故申述要求音著协中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1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以为,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的发函行为归于代表权力人建议权力的行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赛,判定驳回龙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定后,龙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以为,龙乐公司与音著协虽具有同业竞赛联系,但音著协的涉案发函行为不属运营行为,相关信件并未清晰指向龙乐公司,无危害龙乐公司商誉的词语,没有架空该公司、降低该公司商业诺言的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赛。
    尽管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与音著协所签定的合同中未就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达权的办理进行清晰约好,但音著协根据该合同对涉案歌曲的网络运用进行了办理,涉案歌曲《天不下雨天不刮风》的词、曲作者亦收取了音著协收转的相关费用,故上诉人龙乐公司关于音著协无权对涉案歌曲的网络传达权进行办理的建议,缺少根据,本院不予支撑,故作出上诉判定。
    该案触及作为音乐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争议的焦点主要在音著协与龙乐公司是否具有同业竞赛联系,音著协涉案维权发函行为是否归于运营行为,音著协是否有权办理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达权等许多问题,案子的审理引起了相关职业和媒体的广泛重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