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7: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释义】 本条是对适用农村土地承揽法的土地规模的规则。
农村土地承揽法所规则的土地与咱们平常所说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规模。一般所说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团体的悉数土地,其间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承揽法规则的农村土地,既包含农人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含国家所有依法归农人团体运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犁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饲养水面等。饲养水面主要是指用于饲养水产品的水面,饲养水面归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含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规模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 “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归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每一个农人利益最亲近的是犁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选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揽方法,团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揽的权力,因而,本法把它杰出出来表述。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饲养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则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总地来说,但凡由农人团体所有或许运用,用于农业生产,又合适承揽的土地和水面,都归于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都要适用本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