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20年后不可以补办工伤的有关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23:09某厂有一员工,在1969年冬建造厂房转移水泥时跌倒,其时因年青也没介意。1973年12月5日去医院查看,确诊为第二腰椎压榨性骨折,但该同志并没有要求处理工伤。1996年,因个人不小心在家中又摔扭过两次腰和脚,为此病休了几个月。1997年元月,该同志提出补办工伤,经厂里研讨,以为时刻太久,其时未申报,无材料存案,无牢靠证明,且在家中又摔扭过屡次,无法确认损伤部位,故未予处理。通过若干年后,员工可否再补办工伤的有关手续?
专家分析:
关于若干年后能否补办工伤的问题,有关的劳作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则只能结合《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则供给一些法令主张。时效是指必定现实状况继续必定时刻而发作必定法令结果的准则,它分为获得时效和消除时效。消除时效即法令所规则的某种权力消除的时限,它又能够分为除斥期限和诉讼时效。除斥期限是某项实体权力消除的时限,除斥期限届满,实体权即消除,即便提起申述有关部门也能够不予受理。《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书面裁定.这儿的60日即为除斥期限。本案中,员工向厂里提出补办工伤,厂里作出不予处理决议并告诉到自己之日应看作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该员工假如在这以后60日内向劳作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述,裁定委员会将受理。可是裁定委员会受理仅仅使该员工获得了恳求权,而不是胜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时,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就不能恳求法院强制维护。诉讼时效从已知或应知权力被损害的时刻开端核算。该员工1969年冬建厂房时受伤,1973年12月5日去医院查看才发现。因而这儿的1973年12月5日应作为已知权力被损害之日,在后的1年内,因为他并没有提出处理工伤的恳求,从《民法通则》的规则来看,应当是已超越诉讼时效。工厂所作出的时刻太久,其时未申报,无材料存案,无牢靠证明而不予处理的决议是契合《民法通则》的规则的。别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则: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20年的、人法院不予维护.该员工1969年冬受伤,1997年元月才提出补办工伤恳求,历时达27年,这彻底超越了《民法通则》规则的最长诉讼时效。因而,从这点来看工厂对其不予补办工伤也是合法的。法令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是为了安稳社会关系,促进权力人有用及时地行使权力,不至于通过了几十年、上百年后权力人才进行申述,一起也有利于有关部门敏捷查清现实,依法作出判决。假如权力人因为忽略,不活跃追查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够视为其已抛弃权力,法令将不再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