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女婿有权继承老丈人遗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7:24
【案情回放】:老刘有一子一女都现已成家立业,儿子叫刘达(化名),女儿叫刘青(化名)。刘达有独子刘晓,女儿刘青和女婿吕某已成婚两年,但没有子女。儿子刘达在2009年7月因交通事故逝世。老刘悲伤过度,卧床不起,其间又听到女儿刘青查出癌症晚期,精力再次遭到严峻冲击,于2010年8月病逝。其逝世时,没有留下遗言,名下有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存款10万元。女儿刘青于2010年11月因癌症逝世。孙子刘晓以为爷爷的房产及存款应该由自己悉数承继,但刘晓的姑父吕某以为自己也有必定的承继权。刘晓想不通,姑姑都现已逝世了,姑父是外人,怎样能够承继爷爷的产业?假如姑父有承继权,那自己的母亲也有承继权呀?所以刘晓于2010年12月一纸诉状将姑父吕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以为:刘青作为被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其在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切割前逝世,其现已承继了被承继人的产业比例。而吕某作为刘青的专一法定承继人,对老刘的产业享有权力是依据转承继,依据《承继法》的规则,吕某对老刘的遗产享有承继权。
【案子分析】:本案涉及到《承继法》中关于代位承继、转承继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差异问题,一起也涉及到“丧偶儿媳、女婿的承继权问题”。
依据《承继法》第十一条的规则,代位承继指: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时,由被承继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替代先逝世的老一辈直系血亲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一项法定承继准则。本案傍边,被承继人老刘的儿子刘达,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孙子刘晓作为承继人刘达的专一直系血亲,替代其父亲的方位来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其享有的比例等同于其父亲应承继的比例。
那么法院判定其姑父吕某享有承继权依据什么原因呢?这就涉及到“转承继”的概念。“转承继”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逝世,本应由其承继的遗产比例转由其承继人承继的一项承继准则。本案傍边女儿刘青作为被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之一,在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切割前的三个月内逝世,那么本应该由刘青承继的比例,依照该理论,转而由刘青的法定承继人吕某承继,刘晓的姑父吕某据此“转承继”,取得了其姑姑刘青应该从爷爷处承继的比例。
很多人搞不清代位承继与转承继的差异,对此律师总结出几点不同如下:(1)代位承继中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而转承继中,承继人是在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切割前逝世;(2)代为承继只存在于法定承继中,而转承继既适合于法定承继也适合于遗言承继。(3)性质不同,转承继是接连承继,代位承继是候补承继。(4)权力主体不同,在转承继联系中,享有承继权的主体包含承继人的悉数承继人,如:爱人、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代位承继中,享有承继权的主体仅限于被承继人的后辈直系血亲。
关于刘晓的疑问“为什么女婿有承继权,而儿媳没有承继权?”该问题涉及到法定承继中承继次序的问题。从《承继法》第十条的规则来看,儿媳并不在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之内。依据《承继法》第十二条之规则,作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若想取得承继权,有必要满意“对公、婆、岳父、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这个前提条件。而本案中的刘晓的母亲不存在这种状况。其姑父吕某也不符合该条件,当然吕某也不是依据这个原因取得承继权,而是依据爱人刘青的逝世,发作转承继,取得承继老刘产业比例的权力。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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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以为:刘青作为被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其在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切割前逝世,其现已承继了被承继人的产业比例。而吕某作为刘青的专一法定承继人,对老刘的产业享有权力是依据转承继,依据《承继法》的规则,吕某对老刘的遗产享有承继权。
【案子分析】:本案涉及到《承继法》中关于代位承继、转承继的概念以及二者的差异问题,一起也涉及到“丧偶儿媳、女婿的承继权问题”。
依据《承继法》第十一条的规则,代位承继指: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时,由被承继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替代先逝世的老一辈直系血亲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一项法定承继准则。本案傍边,被承继人老刘的儿子刘达,先于被承继人逝世,孙子刘晓作为承继人刘达的专一直系血亲,替代其父亲的方位来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其享有的比例等同于其父亲应承继的比例。
那么法院判定其姑父吕某享有承继权依据什么原因呢?这就涉及到“转承继”的概念。“转承继”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逝世,本应由其承继的遗产比例转由其承继人承继的一项承继准则。本案傍边女儿刘青作为被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之一,在被承继人逝世后,遗产切割前的三个月内逝世,那么本应该由刘青承继的比例,依照该理论,转而由刘青的法定承继人吕某承继,刘晓的姑父吕某据此“转承继”,取得了其姑姑刘青应该从爷爷处承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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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晓的疑问“为什么女婿有承继权,而儿媳没有承继权?”该问题涉及到法定承继中承继次序的问题。从《承继法》第十条的规则来看,儿媳并不在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之内。依据《承继法》第十二条之规则,作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若想取得承继权,有必要满意“对公、婆、岳父、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这个前提条件。而本案中的刘晓的母亲不存在这种状况。其姑父吕某也不符合该条件,当然吕某也不是依据这个原因取得承继权,而是依据爱人刘青的逝世,发作转承继,取得承继老刘产业比例的权力。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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