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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20:43

【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请求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需求什么材料?
【回答】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则,一般纳税人丢掉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假如丢掉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出售方供给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假如丢掉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出售方供给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阅赞同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
依据《处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攻略》(国税函[2007]1077号文附件)精力,丢掉防伪税控体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供给以下材料:
(一)《丢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供给材料完整,填写内容精确,各项手续完全,契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当场办结。
需求留意的是: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丢掉发票归于未按规则保管发票的行为,应于丢掉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布告声明报废。对丢掉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能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请求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应先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则,处理完毕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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