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21:34
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解词是怎样样的,格局标准要求留意点是什么,相关的法令知识是怎样的。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之×××的托付,并经被告人×××赞同,特指使王伟律师担任其涉嫌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一案的二审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我进行了会晤、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请合议庭参阅:
关于涉嫌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解定见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
1、关于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规模没有法令的明文规则。已然没有法令对此作出明文规则,依据“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准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因而清晰公民个人信息的规模,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规模,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条件。可是,到现在,不只我国尚无哪部法令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模作出过清晰规则,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结论。
别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规模极端广泛,运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法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惩罚手法有其特别的适用规模,并非悉数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遭到惩罚处分。因而,在法令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规模作出清晰规则的状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2、关于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没有法令的明文规则。已然没有法令对此作出明文规则,依据“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准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为“情节严重”是本条的客观成罪条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所以有必要要有法令对此作出清晰的界定。可是,到现在,我国尚无哪部法令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出过详细界定标准。依据“罪刑法定准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办法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则的不合法获取信息的办法。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则,盗取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该法令条文对不合法获取的办法作出了例示性规则——盗取,也便是说,其他不合法获取上述信息的办法应当与盗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点评标准。比方经过骗得、威逼、钳制、争夺、掠夺、恫吓、不合法侵入别人计算机体系等法令明文禁止的且与盗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法。可是从本案依据资料来看,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并没有选用法令明文禁止的且与盗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法,因而,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办法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则的不合法获取信息的办法。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则的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涉嫌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的辩解定见
被告人×××在全国护理执业资格考试做弊进程中所获取的考试试卷及其答案都不归于国家隐秘。因而,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客观要件,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理由如下:
一、《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文件中有关确认密级、保密规模、保密期限、解密时刻或许解密条件等事项在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上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的规则,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1、《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国家隐秘的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则,下列触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走漏后或许危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交际等范畴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认为国家隐秘:……?(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确认的其他隐秘事项。
依据该条规则,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认国家隐秘事项时,应当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确认,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独自作出规则。但在本案檀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拟定《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时,其间有关国家隐秘的事项现现已过了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确认的依据,故《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国家隐秘的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2、《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详细规模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详细规模,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别离会同交际、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心有关机关规则。
依据该条规则,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认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详细规模时,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别离会同其一起来作出规则,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独自作出规则。但在本案檀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拟定《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时,其间有关确认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详细规模事项是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别离会同其一起来作出规则的依据,故《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详细规模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3、《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与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有关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规则,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确认国家隐秘的密级,应当恪守定密权限。该条第二款规则,中心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认绝密级、机密级和隐秘级国家隐秘;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认机密级和隐秘级国家隐秘。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规则。
依据该条规则,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认国家隐秘事项时,其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应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规则,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独自作出规则。但在本案檀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拟定《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时,其间有关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现已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作出规则的依据,故《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与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有关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规则,应属无效。
4、《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密级权事项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则,对是否归于国家隐秘和归于何种密级不清晰的事项,按照下列规则确认:(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作业部分确认;(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许其上级的保密作业部分确认;(三)隐秘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或许其上级的保密作业部分确认。该条第二款规则,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作业部分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事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则的确认密级权。
依据该条规则,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认国家隐秘事项时,其确认密级权应经国家保密作业部分审定,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独自作出规则。但在本案檀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拟定《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时,其间有关确认密级权事项现现已过国家保密作业部分审定的依据,故《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密级权事项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5、《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密级、改变密级和解密事项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第七条规则,各机关、单位按照规则确认密级、改变密级和解密,应当承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作业部分的辅导和监督。
依据该条规则,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认密级、改变密级和解密时,应当承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作业部分的辅导和监督,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独自作出规则。但在本案檀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拟定《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时,其间有关确认密级、改变密级和解密事项现已承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作业部分辅导和监督的依据,故《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密级、改变密级和解密事项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和《教育部关于对<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中“启用之前”一词解说的告诉》效能只能及于教育体系的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而不能及于卫生体系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因而本案中适用《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和《教育部关于对<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中“启用之前”一词解说的告诉》系适用法令依据过错。
1、依据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的告诉精神,《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仅仅为满意“教育体系保密作业的实际需求”而拟定的,其效能只能及于教育体系的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而不能及于卫生体系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
2、教育部考试中心于2012年2月8日在《关于对公安部第十一局有关资料判定的回复》中强调指出,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指一般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故标准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的《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不能适用于卫生体系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
3、《教育部关于对<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中“启用之前”一词解说的告诉》是依据《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拟定的,故其效能也只能及于教育体系的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而不能及于卫生体系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
因而,本案中适用《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和《教育部关于对<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中“启用之前”一词解说的告诉》系适用法令依据过错。
三、全国护理资格考试的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只截止到其被启用之前,开考启用之后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现已不再归于国家隐秘,故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
《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隐秘。
《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则,省、市医学考试组织均应树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寄存启用前的国家医学一致考试试卷。考试施行进程中,试卷保密室一起作为答卷保管室运用。
《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第五条规则,国家医学一致考试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和内部作业隐秘事项的详细规模:(一)机密级国家隐秘事项。已确认用于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含备用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三)作业隐秘事项(即内部事项)。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启用之后的试题和国家医学一致考试组织规则的其他内部作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机关、单位对在决议和处理有关事项作业进程中确认需求保密的事项,依据作业需求决议揭露的,正式发布时即视为解密。
依据前述规则,全国护理资格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隐秘。也便是说,全国护理资格考试的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只截止到其被启用之前,一旦开考启用之后即为正式发布,正式发布时即视为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不归于国家隐秘的其他隐秘或许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综上,开考启用之后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现已不再归于国家隐秘,故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
四、被告人×××组织专人用对讲机向考生播报的答案是由其雇请的“枪手”——×××自己做出来的,而不是获取于护理执业资格考试试卷中的标准答案。因而,被告人×××获取的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也不归于国家隐秘。
依据檀卷资料显现,考试前夕,被告人×××联系到一名现现已过该考试的×××充任“枪手”。考试当天,×××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快速做完试题后,运用上厕所的机会将答案用纸条扔出考场或经过手机短信发送给被告人×××。由此可知,被告人×××组织专人用对讲机向考生播报的答案是由其雇请的“枪手”——×××自己做出来的,而不是获取于护理执业资格考试试卷中的标准答案。因而,被告人×××获取的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也不归于国家隐秘。假如将其确定为国家隐秘,那么每一位参加考试的考生都涉嫌获取国家隐秘,这明显不符合逻辑!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全国护理执业资格考试做弊进程中所获取的考试试卷及其答案都不归于国家隐秘。因而,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
关于两个罪名之间具有牵连联系的辩解定见
据2012年05月27日17时00分至2012年05月28日01时00分在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别局人民路派出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和2013年5月14日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第3页等檀卷资料显现:
1、被告人×××购买考生信息是为了出卖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挣钱,也便是说,购买考生信息是“手法行为”,出卖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是“意图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联系。
2、被告人×××只要一个违法意图——出卖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挣钱。
3、“手法行为”——购买考生信息涉嫌冒犯了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意图行为”——出卖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涉嫌冒犯了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
依据以上剖析,被告人×××涉嫌冒犯的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之间具有牵连联系,系牵连犯。对牵连犯的处分准则应是从一重处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定见
据2012年05月27日17时00分至2012年05月28日01时00分在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别局人民路派出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3页和2013年5月14日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第10页等檀卷资料显现:被告人×××于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动上缴个人不合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的告诉》第八条之规则,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革除处分。
本案一审判决书中尽管确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和赃物悉数交还情节,但在量刑时仅仅“可从轻处分”,而不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何况本案中被告人×××违法情节较轻,故可以革除处分。
因而,一审判决书中量刑过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的告诉》第八条之规则。
综上所述,本案尽管有过媒体报道,可是人民法院依然应当严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现实和法令作为裁判的唯一标准,战胜媒体、大众的不妥舆论压力。真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宁可错放,也不行错判的指示精神。使案子经得起前史的检测。
以上定见,敬请采用!
湖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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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本案被告人×××之×××的托付,并经被告人×××赞同,特指使王伟律师担任其涉嫌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一案的二审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我进行了会晤、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请合议庭参阅:
关于涉嫌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解定见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
1、关于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规模没有法令的明文规则。已然没有法令对此作出明文规则,依据“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准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因而清晰公民个人信息的规模,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规模,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条件。可是,到现在,不只我国尚无哪部法令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模作出过清晰规则,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结论。
别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规模极端广泛,运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法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惩罚手法有其特别的适用规模,并非悉数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遭到惩罚处分。因而,在法令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规模作出清晰规则的状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2、关于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没有法令的明文规则。已然没有法令对此作出明文规则,依据“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准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为“情节严重”是本条的客观成罪条件,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所以有必要要有法令对此作出清晰的界定。可是,到现在,我国尚无哪部法令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出过详细界定标准。依据“罪刑法定准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办法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则的不合法获取信息的办法。因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则,盗取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该法令条文对不合法获取的办法作出了例示性规则——盗取,也便是说,其他不合法获取上述信息的办法应当与盗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点评标准。比方经过骗得、威逼、钳制、争夺、掠夺、恫吓、不合法侵入别人计算机体系等法令明文禁止的且与盗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法。可是从本案依据资料来看,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并没有选用法令明文禁止的且与盗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法,因而,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办法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则的不合法获取信息的办法。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则的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涉嫌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的辩解定见
被告人×××在全国护理执业资格考试做弊进程中所获取的考试试卷及其答案都不归于国家隐秘。因而,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客观要件,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理由如下:
一、《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文件中有关确认密级、保密规模、保密期限、解密时刻或许解密条件等事项在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上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的规则,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1、《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国家隐秘的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则,下列触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走漏后或许危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交际等范畴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认为国家隐秘:……?(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确认的其他隐秘事项。
依据该条规则,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认国家隐秘事项时,应当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确认,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独自作出规则。但在本案檀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拟定《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时,其间有关国家隐秘的事项现现已过了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确认的依据,故《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国家隐秘的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2、《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详细规模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详细规模,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别离会同交际、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心有关机关规则。
依据该条规则,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认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详细规模时,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别离会同其一起来作出规则,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独自作出规则。但在本案檀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拟定《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时,其间有关确认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详细规模事项是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别离会同其一起来作出规则的依据,故《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国家隐秘及其密级的详细规模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3、《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与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有关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规则,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确认国家隐秘的密级,应当恪守定密权限。该条第二款规则,中心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认绝密级、机密级和隐秘级国家隐秘;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认机密级和隐秘级国家隐秘。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规则。
依据该条规则,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认国家隐秘事项时,其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应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规则,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独自作出规则。但在本案檀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拟定《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时,其间有关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现已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分作出规则的依据,故《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与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规模有关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规则,应属无效。
4、《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密级权事项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则,对是否归于国家隐秘和归于何种密级不清晰的事项,按照下列规则确认:(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作业部分确认;(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许其上级的保密作业部分确认;(三)隐秘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或许其上级的保密作业部分确认。该条第二款规则,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作业部分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事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则的确认密级权。
依据该条规则,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认国家隐秘事项时,其确认密级权应经国家保密作业部分审定,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独自作出规则。但在本案檀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拟定《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时,其间有关确认密级权事项现现已过国家保密作业部分审定的依据,故《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密级权事项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5、《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密级、改变密级和解密事项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第七条规则,各机关、单位按照规则确认密级、改变密级和解密,应当承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作业部分的辅导和监督。
依据该条规则,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认密级、改变密级和解密时,应当承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作业部分的辅导和监督,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独自作出规则。但在本案檀卷中,未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拟定《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时,其间有关确认密级、改变密级和解密事项现已承受其上级机关和有关保密作业部分辅导和监督的依据,故《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隐秘详细规模的规则》等中有关确认密级、改变密级和解密事项的规则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的规则,应属无效。
二、《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和《教育部关于对<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中“启用之前”一词解说的告诉》效能只能及于教育体系的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而不能及于卫生体系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因而本案中适用《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和《教育部关于对<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中“启用之前”一词解说的告诉》系适用法令依据过错。
1、依据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的告诉精神,《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仅仅为满意“教育体系保密作业的实际需求”而拟定的,其效能只能及于教育体系的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而不能及于卫生体系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
2、教育部考试中心于2012年2月8日在《关于对公安部第十一局有关资料判定的回复》中强调指出,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指一般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故标准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的《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不能适用于卫生体系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
3、《教育部关于对<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中“启用之前”一词解说的告诉》是依据《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拟定的,故其效能也只能及于教育体系的国家教育全国一致考试,而不能及于卫生体系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
因而,本案中适用《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和《教育部关于对<教育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规模的规则>中“启用之前”一词解说的告诉》系适用法令依据过错。
三、全国护理资格考试的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只截止到其被启用之前,开考启用之后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现已不再归于国家隐秘,故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
《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隐秘。
《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则,省、市医学考试组织均应树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寄存启用前的国家医学一致考试试卷。考试施行进程中,试卷保密室一起作为答卷保管室运用。
《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安全保密作业管理办法施行定见》第五条规则,国家医学一致考试作业中国家隐秘及其密级和内部作业隐秘事项的详细规模:(一)机密级国家隐秘事项。已确认用于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含备用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三)作业隐秘事项(即内部事项)。国家医学一致考试启用之后的试题和国家医学一致考试组织规则的其他内部作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机关、单位对在决议和处理有关事项作业进程中确认需求保密的事项,依据作业需求决议揭露的,正式发布时即视为解密。
依据前述规则,全国护理资格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隐秘。也便是说,全国护理资格考试的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只截止到其被启用之前,一旦开考启用之后即为正式发布,正式发布时即视为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不归于国家隐秘的其他隐秘或许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综上,开考启用之后的全国护理资格考试试题(包含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现已不再归于国家隐秘,故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施行办法》。
四、被告人×××组织专人用对讲机向考生播报的答案是由其雇请的“枪手”——×××自己做出来的,而不是获取于护理执业资格考试试卷中的标准答案。因而,被告人×××获取的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也不归于国家隐秘。
依据檀卷资料显现,考试前夕,被告人×××联系到一名现现已过该考试的×××充任“枪手”。考试当天,×××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快速做完试题后,运用上厕所的机会将答案用纸条扔出考场或经过手机短信发送给被告人×××。由此可知,被告人×××组织专人用对讲机向考生播报的答案是由其雇请的“枪手”——×××自己做出来的,而不是获取于护理执业资格考试试卷中的标准答案。因而,被告人×××获取的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也不归于国家隐秘。假如将其确定为国家隐秘,那么每一位参加考试的考生都涉嫌获取国家隐秘,这明显不符合逻辑!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全国护理执业资格考试做弊进程中所获取的考试试卷及其答案都不归于国家隐秘。因而,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
关于两个罪名之间具有牵连联系的辩解定见
据2012年05月27日17时00分至2012年05月28日01时00分在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别局人民路派出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和2013年5月14日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第3页等檀卷资料显现:
1、被告人×××购买考生信息是为了出卖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挣钱,也便是说,购买考生信息是“手法行为”,出卖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是“意图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联系。
2、被告人×××只要一个违法意图——出卖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挣钱。
3、“手法行为”——购买考生信息涉嫌冒犯了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意图行为”——出卖护理执业资格考试答案涉嫌冒犯了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
依据以上剖析,被告人×××涉嫌冒犯的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不合法获取国家隐秘罪之间具有牵连联系,系牵连犯。对牵连犯的处分准则应是从一重处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定见
据2012年05月27日17时00分至2012年05月28日01时00分在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别局人民路派出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3页和2013年5月14日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第10页等檀卷资料显现:被告人×××于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动上缴个人不合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的告诉》第八条之规则,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违法情节较轻的,可以革除处分。
本案一审判决书中尽管确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和赃物悉数交还情节,但在量刑时仅仅“可从轻处分”,而不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何况本案中被告人×××违法情节较轻,故可以革除处分。
因而,一审判决书中量刑过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的告诉》第八条之规则。
综上所述,本案尽管有过媒体报道,可是人民法院依然应当严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现实和法令作为裁判的唯一标准,战胜媒体、大众的不妥舆论压力。真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宁可错放,也不行错判的指示精神。使案子经得起前史的检测。
以上定见,敬请采用!
湖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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