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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安诉无锡锅炉一分厂以第三人在后申请的专利制售产品侵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21:27
#e# 案情原告:宋志安。被告:无锡锅炉一分厂(以下简称无锡锅炉厂)。第三人: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1993年8月6日,原告宋志安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经审查,于1994年5月8日颁发原告专利权,专利号93231575.5,并于同年7月3日布告。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分层式锅炉给煤设备,其技能特征是:它包含带有进口和出口的外壳,外壳内接近进口处固定有送煤组织,接近出口处固定有与水平成一夹角的至少一层筛子。原告获得该项专利后,于1995年7月26日与丹阳锅炉辅机厂签定了专利施行答应合同,清晰分层式锅炉给煤设备实用新型专利答应给该厂施行,该厂以入门费加提成费的办法向原告付出专利运用费。至今,该厂已给原告付出专利运用费37万元。1994年6月16日,第三人通用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一种“正转链条给煤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5年3月3日,国家专利局颁发其专利权,专利号ZL94214484.8,并于同月5日布告。通用公司为推行其技能,在申请专利后颁发专利权前的1994年10月10日,与被告无锡锅炉厂签定了一份技能转让协议,向该厂转让“正转链条给煤设备”技能,并指定该厂为其在江南的定点出产厂。通用公司依约向无锡锅炉厂供给了全套技能图纸,无锡锅炉厂为此于1995年4月20日交给通用公司技能转让费10万元,于1996年4月2日交给通用公司专利运用费2万元。无锡锅炉厂用此技能先后出产和出售了3台35吨锅炉给煤设备。无锡锅炉厂按通用公司转让的技能出产的锅炉给煤设备,其技能特征包含一个给煤滚筒,在其下方有歪斜放置的双层梳齿式振荡筛,在其上方并排有固定梁形闸板和分段摇摆箱形闸板,给煤滚筒的主轴的一端有棘轮,另一端与动力源相联接;双层梳齿式振荡筛在棘轮、棘爪和振荡臂的带动下绕振荡筛转轴间歇振荡,分段起浮箱形闸板能够绕轴销上下摇摆。原告宋志安以为被告无锡锅炉厂出产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共同,即于1995年4月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无锡锅炉厂未经其答应,私行制售其专利产品,严峻侵略其专利权,给其形成巨大损失。恳求判令无锡锅炉厂当即中止侵权产品的制售,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补偿其经济损失400070元,承当本案诉讼费。被告无锡锅炉厂答辩称:正转链条锅炉给煤设备是我厂与通用公司签定专利权答应协议而出产的产品,属合法运用,且依据用户要求作了改善,谈不上侵略原告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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