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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12:58
团体洽谈任何一方均可就签定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团体洽谈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团体洽谈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团体洽谈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进行团体洽谈。
洽谈代表在洽谈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了解与团体洽谈内容有关的法令、法规、规章和准则;(2)了解与团体洽谈内容有关的状况和材料,搜集用人单位和员工对洽谈意向所持的定见;(3)拟定团体洽谈议题,团体洽谈议题可由提出洽谈一方起草,也可由两边指使代表一起起草;(4)确认团体洽谈的时刻、地址等事项;(5)一起确认一名非洽谈代表担任团体洽谈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平,并为团体洽谈两边保密。
团体洽谈会议由两边首席代表轮番掌管,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宣告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洽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3)洽谈两边就商谈事项宣布各自定见,展开充沛评论;(4)两边首席代表概括定见。达到共同的,应当构成团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团体合同草案,由两边首席代表签字。
团体洽谈未达到共同定见或呈现事前未意料的问题时,经两边洽谈,能够间断洽谈。间断期限及下次洽谈时刻、地址、内容由两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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