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要召开多少次债权人会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5:02
新企业破产法的公布,理论上有创新和打破,充沛学习吸收了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历,对企业法人这一重要的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进行了标准,在实践中也必将带来一场深入的革新,关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那么,一般破产(清算)案子需求举行多少次债务人会议?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
一般破产(清算)案子需求举行多少次债务人会议
一般破产(清算)案子需求举行三次债务人会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管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 举行债务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律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表决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前两款规则的裁决,人民法院能够在债务人会议上宣告或许另行告诉债务人。
第六十六条 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宣告之日或许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请求复议。复议期间不中止裁决的履行。
一般破产(清算)案子需求举行多少次债务人会议
一般破产(清算)案子需求举行三次债务人会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管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 举行债务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律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表决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务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经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对前两款规则的裁决,人民法院能够在债务人会议上宣告或许另行告诉债务人。
第六十六条 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对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宣告之日或许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请求复议。复议期间不中止裁决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