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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3:19
第十条 裁定委员会能够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建立,也能够依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建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建立。
裁定委员会由前款规矩的市的人民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和商会一致组成。
建立裁定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挂号。
第十一条 裁定委员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号、居处和规章;
(二)有必要的产业;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裁定员。
裁定委员会的规章应当按照本法拟定。
第十二条 裁定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裁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令、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践作业经验的人员担任。裁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令、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裁定委员会应当从公正正派的人员中聘任裁定员。
裁定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裁定作业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作业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令研讨、教学作业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令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作业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许具有平等专业水平的。
裁定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裁定员名册。
第十四条 裁定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从属联系。裁定委员会之间也没有从属联系。
第十五条 我国裁定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裁定委员会是我国裁定协会的会员。我国裁定协会的规章由全国会员大会拟定。
我国裁定协会是裁定委员会的自律性安排,依据规章对裁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裁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裁定协会按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拟定裁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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