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背书转让填写错误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08:33
咱们知道,转帐支票是能够背书转让的,需求写明转让人,填写支票。那么,支票背书转让填写过错怎么办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支票背书转让填写过错怎么办:支票背书人填写过错,最好的方法是支票作废,把弄错的支票回来给上家,从头给开一张就能够了。
《支付结算方法》(以下称《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则:收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收据反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称号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收据到期日前背书。从中能够看出,签章和背书人称号属肯定记载事项,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可是在详细的事务经办中,经常呈现背书人签章和记载过错的现象,形成背书不接连,影响收据的流转或持票人正常收款。
支票背书转让填写过错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章过错。
(1)首先是单位签章过错。《方法》第十一条规则:单位、银行在收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在受理收据时,经常呈现有的单位加盖“经营用章”、“工程专用章”乃至“发票专用章”的现象。
(2)其次是银行签章过错。《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处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运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许签章。可是,有的误盖财政专用章,或许误盖单位公章,乃至事务公章。
(3)处理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行经过寄委托收款函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误盖财政专用章或公章、事务公章的状况也时有发生。
2.被背书人记载过错。
《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已背书转让的收据,背书应当接连。背书接连,是指收据榜首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收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顺次前后联接,最终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收据的最终持票人。 背书记载过错有几种状况:
(1)一种是将被背书人称号写成了背书人称号,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略。《方法》第十条明确规则: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收据、填写结算凭据,应按照本方法和《正确填写收据和结算凭据的根本规则》记载,单位和银行的称号应当记载全称或许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收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商业收据贴现时。而单位却按本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许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形成了收据背书不接连。
(2)背书日期过错。从《方法》第二十九条能够看出,背书日期为恣意记载事项,即能够记载,也能够不记载。可是,一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呈现了不合逻辑的状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呈现显着的逻辑过错,形成背书不接连。
(3)粘单运用过错。《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则:收据凭据不能满意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求,能够加附粘单,粘附于收据凭据上。粘单上的榜首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经常呈现不是粘单上的榜首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榜首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形成收据背书不接连。
支票背书转让填写过错怎么办:支票背书人填写过错,最好的方法是支票作废,把弄错的支票回来给上家,从头给开一张就能够了。
《支付结算方法》(以下称《方法》)第二十九条规则:收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收据反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称号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收据到期日前背书。从中能够看出,签章和背书人称号属肯定记载事项,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可是在详细的事务经办中,经常呈现背书人签章和记载过错的现象,形成背书不接连,影响收据的流转或持票人正常收款。
支票背书转让填写过错首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章过错。
(1)首先是单位签章过错。《方法》第十一条规则:单位、银行在收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银行在受理收据时,经常呈现有的单位加盖“经营用章”、“工程专用章”乃至“发票专用章”的现象。
(2)其次是银行签章过错。《方法》第二十三条规则: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处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运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许签章。可是,有的误盖财政专用章,或许误盖单位公章,乃至事务公章。
(3)处理商业汇票贴现后,到期前贴现行经过寄委托收款函到承兑行收款,本应加盖结算专用章而误盖财政专用章或公章、事务公章的状况也时有发生。
2.被背书人记载过错。
《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则:已背书转让的收据,背书应当接连。背书接连,是指收据榜首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收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顺次前后联接,最终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收据的最终持票人。 背书记载过错有几种状况:
(1)一种是将被背书人称号写成了背书人称号,似乎是背书人自己对自己转让,另一种是被背书人简写过于简略。《方法》第十条明确规则: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收据、填写结算凭据,应按照本方法和《正确填写收据和结算凭据的根本规则》记载,单位和银行的称号应当记载全称或许规范化简称。银行在受理收据时,原则上要求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尤其是在商业收据贴现时。而单位却按本身主观臆断,随意填写单位简称或许单位在本地的习惯性简称。这些都形成了收据背书不接连。
(2)背书日期过错。从《方法》第二十九条能够看出,背书日期为恣意记载事项,即能够记载,也能够不记载。可是,一些单位在记载背书日期时,呈现了不合逻辑的状况。如后手背书人记载的背书日期在前手背书人的背书日期之前,呈现显着的逻辑过错,形成背书不接连。
(3)粘单运用过错。《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则:收据凭据不能满意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求,能够加附粘单,粘附于收据凭据上。粘单上的榜首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经常呈现不是粘单上的榜首记载人签章,而是粘单上榜首记载人的前手在签章,形成收据背书不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