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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约 需付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22:03

2006年5月3日,李某到某制衣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单位与其签订了劳作合同,为其交纳了社会保险。本年6月1日,李某查出自己患有脑血栓,不能再持续作业,故病休在家,单位付出了他病假期间的薪酬。因为他不能持续作业,现在单位想与其免除劳作合同,李某问:“单位能够与我免除劳作合同吗?我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挂彩医疗期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则:“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挂彩,需求停止作业医疗时,其实际作业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业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则:“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
延庆县法律援助作业人员根据以上法律规则,奉告李某的医疗期应该为三个月,现在医疗期已满,在不能持续作业的情况下,单位能够与其免除合同,可是得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付出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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