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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8:47

(2005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2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标准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功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和标准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办理准则,完善征管手法,杰出办理要点。即要树立个人收入档案办理准则、代扣代缴明细账准则、交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准则、与社会各部门合作的协税准则;赶快研制使用一致的个人所得税办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办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要点办理、税源的源泉办理、全员全额办理。 
第二章 个人收入档案办理准则 
第三条 个人收入档案办理准则是指,税务机关依照要求对每个交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交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树立档案,并对其施行动态办理的一项准则。 
第四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则逐渐对每个交税人树立收入和交税档案,施行“一户式”的动态办理。 
第五条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理部门应差异不同类型交税人,并按以下内容树立相应的根底信息档案: 
(一)雇员交税人(不含股东、出资者、外籍人员)的档案内容包含:名字、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学历、作业、职务、电子邮箱地址、有用联系电话、有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要点交税人。 
(二)非雇员交税人(不含股东、出资者)的档案内容包含:名字、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有用联系电话、有用通信地址(作业单位或家庭地址)、邮政编码、作业单位称号、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要点交税人。 
(三)股东、出资者(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出资者)的档案内容包含:名字、国籍、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有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户籍所在地、有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公司股本(出资)总额、个人股本(出资)额、扣缴义务人编码、是否要点交税人。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出资者、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揽承租运营人的档案内容包含:名字、身份证照类型、身份证照号码、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承揽承租企事业单位)称号,经济类型、职业、运营地址、邮政编码、有用联系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所得税征收方法(核定、查账)、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要点交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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