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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02:19
发布部分: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80号我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依据深圳市证管办深证办字[1995]44号文《关于我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30号文《关于转让我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我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暂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阅,现批复如下: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根本契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履行<公司法>标准上市公司配股的告诉》和《上市公司处理配股申请和信息发表的具体规定》等法令和文件的有关规定,能够向整体股东配售192,904,741股普通股,其间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9,431,515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6,615,018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06,858,208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依照你公司报送的材猜中确认的方法处理。二、你公司配股应严厉依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计划施行,并应在1996年5月30日之前完结一切配股作业。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别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之前,暂不上市流转。19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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