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4:12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令第68号
《企业运营反常名录办理暂行方法》现已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令第68号发布)
第一条 为标准企业运营反常名录办理,保证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束缚,保护买卖安全,扩展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办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挂号准则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将有运营反常景象的企业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提示其实行公示责任。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辅导全国的运营反常名录办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担任其挂号的企业的运营反常名录办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企业列入运营反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则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
(四)经过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无法联络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将企业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议,将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体系一公示。列入决议应当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议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则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决议,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实行公示责任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实行公示责任。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决议,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法展开检查或许依据告发进行核对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决议,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经过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络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决议,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能够经过邮递专用信函的方法与企业联络。经向企业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两次邮递无人签收的,视为经过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络。两次邮递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越30日。
第十条 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则实行公示责任的,能够向作出列入决议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请求移出运营反常名录。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则将企业移出运营反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议,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移出决议应当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议机关。
第十一条 按照本方法第六条规则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能够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请求移出运营反常名录,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议。
第十二条 按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则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实行公示责任后,请求移出运营反常名录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议。
第十三条 按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则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能够向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请求移出运营反常名录,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议。
第十四条 按照本方法第九条规则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改变挂号,或许企业提出经过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能够从头取得联络,请求移出运营反常名录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议。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以布告方法提示其实行相关责任;届满3年仍未实行公示责任的,将其列入严峻违法企业名单,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有贰言的,能够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议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议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成果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奉告请求人。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经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运营反常名录存在过错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运营反常名录的决议,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未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则实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运营反常名录办理相关文书款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一致拟定。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的《企业年度查验方法》一起废止。
《企业运营反常名录办理暂行方法》现已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令第68号发布)
第一条 为标准企业运营反常名录办理,保证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束缚,保护买卖安全,扩展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办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挂号准则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将有运营反常景象的企业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提示其实行公示责任。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辅导全国的运营反常名录办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担任其挂号的企业的运营反常名录办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企业列入运营反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则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
(四)经过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无法联络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将企业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议,将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体系一公示。列入决议应当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议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则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决议,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实行公示责任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实行公示责任。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决议,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依法展开检查或许依据告发进行核对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决议,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经过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络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决议,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能够经过邮递专用信函的方法与企业联络。经向企业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两次邮递无人签收的,视为经过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络。两次邮递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越30日。
第十条 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则实行公示责任的,能够向作出列入决议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请求移出运营反常名录。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则将企业移出运营反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议,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公示。移出决议应当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议机关。
第十一条 按照本方法第六条规则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能够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请求移出运营反常名录,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议。
第十二条 按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则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实行公示责任后,请求移出运营反常名录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议。
第十三条 按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则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能够向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请求移出运营反常名录,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议。
第十四条 按照本方法第九条规则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居处或许运营场所改变挂号,或许企业提出经过挂号的居处或许运营场所能够从头取得联络,请求移出运营反常名录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议。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以布告方法提示其实行相关责任;届满3年仍未实行公示责任的,将其列入严峻违法企业名单,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运营反常名录有贰言的,能够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议的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议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成果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奉告请求人。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经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运营反常名录存在过错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对企业被列入、移出运营反常名录的决议,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未按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则实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运营反常名录办理相关文书款式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一致拟定。
第二十条 本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解说。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令第23号发布的《企业年度查验方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