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的确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0:32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确实认规范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损失劳作能力后至康复劳作能力这一段期间内,因无法正常劳作,而实践削减的收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司法解说:《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赔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对误工费数额怎么核算,规则得较为具体。其规则:“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核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地点地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均匀工资核算。”
依据上述司法解说的规则,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数额确实认规范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这时误工费需求按照受害人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这种状况一般集中于有固定作业、有劳作合同、有社会保险、有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的集体。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这时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核算。这种状况一般集中于自由职业者或进城务工者,但三年来的作业岗位及收入状况很难取证证明,因而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很少。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且无依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均匀的收入状况,这时误工费能够参照受诉法院地点地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均匀工资核算。这是对第“2”类状况的弥补,由于适用第“2”类状况的依据很难获得,因而在无依据证明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时,人民法院需求按照受害人自己所陈说的作业岗位及性质,推定其相同或附近的职业,依据人民法院地点省级核算局所核算的上一年度该职业的员工均匀工资规范,予以核算误工费。这时存在一个问题,假如受害人无法证明自己的作业岗位及性质,人民法院在不能推定受害人所从事作业岗位相同或附近职业的状况下,人民法院能够按照省级核算局所核算的上一年度在岗员工均匀工资而非职业员工均匀工资规范,来核算误工费。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危害损失劳作能力后至康复劳作能力这一段期间内,因无法正常劳作,而实践削减的收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司法解说:《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赔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对误工费数额怎么核算,规则得较为具体。其规则:“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核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状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地点地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均匀工资核算。”
依据上述司法解说的规则,交通事故中误工费数额确实认规范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这时误工费需求按照受害人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这种状况一般集中于有固定作业、有劳作合同、有社会保险、有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的集体。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这时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核算。这种状况一般集中于自由职业者或进城务工者,但三年来的作业岗位及收入状况很难取证证明,因而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很少。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且无依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均匀的收入状况,这时误工费能够参照受诉法院地点地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均匀工资核算。这是对第“2”类状况的弥补,由于适用第“2”类状况的依据很难获得,因而在无依据证明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均匀收入时,人民法院需求按照受害人自己所陈说的作业岗位及性质,推定其相同或附近的职业,依据人民法院地点省级核算局所核算的上一年度该职业的员工均匀工资规范,予以核算误工费。这时存在一个问题,假如受害人无法证明自己的作业岗位及性质,人民法院在不能推定受害人所从事作业岗位相同或附近职业的状况下,人民法院能够按照省级核算局所核算的上一年度在岗员工均匀工资而非职业员工均匀工资规范,来核算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