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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0:33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认的涉外诉讼统辖的准则有以下三项: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践联络准则。即但凡诉讼与我王法院所在地存在必定实践联络的,我国人民法院均应有统辖权。所谓实践联络,是指诉讼主体、客体、内容中某方面与我王法院所在地存在必定现实的联络。
(2)尊重当事人志愿的准则。在涉外诉讼中,不管当事人的一方是否是我国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他们都可约好统辖法院,这也是国际上所供认的一项准则,即协议办理的准则。
(3)保护司法统辖的准则。保护司法统辖准则是保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准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是我国公民、法人、其他安排,争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发作的,需要按我国有关法令处理的诉讼,不能由外王法院统辖,只能由我国人民法院统辖。
涉外民事诉讼统辖的品种,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分为以下四种:
(1)牵连统辖。即依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必定牵连联络而确认的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则:“因合同胶葛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没有居处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签定或许实行,或许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或许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有可供扣押的产业,或许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设有代表组织,能够由合同签定地、合同实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产业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许代表组织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2)协议统辖。即两边当事人能够挑选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王法院统辖,也能够挑选与诉讼有必定联络的第三王法院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则:“涉外合同或许涉外产业权益胶葛的当事人,能够用书面协议挑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的地址的法院统辖。挑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统辖的,不得违背本法关于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
(3)应诉统辖。即受诉法院对案子不必定有统辖权,但根据被告的应诉,而确认其对案子有统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则:“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统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辩论的,视为供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统辖权的法院。”
(4)专属统辖。即特定的涉外诉讼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则:“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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