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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诈骗罪的联系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8:25
欺诈罪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占有必定数额的违法行为。相关法令将欺诈的金额分为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状况作为处分的规范。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有关表见署理与欺诈罪的联络是什么的相关材料。以供咱们阅览,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何为表见署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
可见,表见署理有如下构成要素:一是没有署理权而以被署理人名义缔结合同;二是相对人有理由信任其有署理权,即有行为人有署理权的外观。除此之外,理论上关于是否需要被署理人的差错以及相对人无差错作为构成要件存有争议。
我以为,被署理人有差错,应该是表见署理的构成要件之一。理由如下:第四十九条有两处值得酌量,一是“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二是“有理由信任”。法条将"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三者并排起来表述,应该标明三者是有共性或处在同一层次上的。逾越署理权和署理权停止都是标明曾经是存在署理权的,但实质上仍是没有署理权,而该条款的“没有署理权”是否为广义的没有署理权,我觉得值得商讨,我更趋向于联络后者的“有理由信任”来考虑,没有署理权是根据署理人与被署理人有着某种联络,或许被署理人有着某种行为或许外观客观上使得相对人信任署理人有署理权。也便是说是隐含着被署理人的差错,这也是此处没有署理权与一般无权署理中没有署理权的差异。
而相对人无差错,并不是表见署理的必备要件。只需行为外观足以让相对人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且相对人实际上并不知道行为人无署理权即好心就能够,而无需评论相对人有无差错。
二、表见署理与违法行为能否共存
开始我以为两者是能够并存的,由于行为人与相对人签定合同从表面上看契合民事法令行为的基本特征,能够从民事上做出法令判别,而之所以构成违法,关键在于行为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施行了虚拟现实、伪造证件等行为,该行为构成违法,对两个行为做出两个法令判别自然是可行的。
但仔细分析,我以为两者是不能并存的。理由如下:
1、行为人虚拟现实、伪造证件与签定合同是一个接连的行为,虚拟现实伪造证据便是为了能够成功签定合同,实为一个法令行为,对同一个行为在民事和刑事上做出彻底不同的法令判别,是非常不合常理的。
2、对一个法令行为民事确定的不同不会导致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不同,便是构成合同欺诈罪、职务侵占罪仍是盗窃罪不会由于咱们将行为人与相对人签定的合同定性为无权署理仍是表见署理而做出不同的判别,当然一般在遇到相似案子时法院会选用先刑后民的次序做出判定;假设表见署理与合同欺诈罪能够共存,能够推导出,若是表见署理的话,合同有用,应有被署理人向性对人承当职责,那最终的受害者便是被署理人而非相对人,此刻从刑法上应该定性为盗窃罪或许侵占罪,如此就与合同欺诈罪相对立。
3、民法与刑法有着不同的统辖范畴,民事行为只要其危害性上升到必定程度才构成违法,遭到刑法的规制。除了刑法中规则的少量不告不睬的自诉案子,以及刑事顺便民事补偿外,民法与刑法不应该对同一法令行为一起归入统辖。
4、《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合同无效的景象作了明确规则,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法令行为无效。以署理之名施行违法其实是将与好心第三人签定的合同作为违法手法,施行其不合法意图,行为人签定合一起已经是在施行违法。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意图并非为被署理人的利益而行为,也并非首要是为了被署理人实行该合同、将合同成果归属于被署理人,其首要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其因而能够“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为由确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签定的合同无效,而非表见署理。
综上所述,表见署理与欺诈罪是有所不同的,两者的意图首要意图尽管都是非他占有别人产业,可是他们所施行的主体是有所不同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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