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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两度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1:53
在现实生活与工作中,您可能听人提起过渔船两度转让的状况,那么渔船两度转让协议是否有用呢?如果您对此相同感到十分猎奇或许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听讼网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材料以及事例吧。
案情简介:渔船两度转让
2014年6月20日,被告勇某同原告邹某签定了渔船转让协议,将本案渔船以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在2014年6月20日和2015年1月15日分两次将50万元人民币支交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两份,但被告回绝交给渔船,且不帮忙处理过户相关手续。原、被告签定转让协议时,涉案渔船登记在第三人丛某名下,被告持有渔船的全部原始合法手续以及被告同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书。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原告、被告之间的渔船转让协议有用;承认辽大开渔***号渔船归原告一切;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帮忙原告处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定:转让协议有用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现原、被告之间关于辽大开渔***号渔船的转让《协议》并无违法之处,且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关于辽大开渔***号渔船的转让也没有违背法令规则,又都赞同转让,故原、被告之间关于辽大开渔***号渔船的转让行为建立,该《协议》合法有用,辽大开渔***号渔船应归原告一切,被告及第三人应及时帮忙原告处理辽大开渔***号渔船的改变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协议是否有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本案中,原告邹某与被告勇某签定的渔船转让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具有上述法令规则的合同无效的景象,故该协议合法有用。原告邹某有权依据此转让协议向被告勇某建议处理过户手续。
以上便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通常状况下,渔船两度转让的协议是有用的,但这也需求依据详细的状况进行详细分析。如果您对此仍旧感到困惑,或许您还有什么相关法令问题需求回答,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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