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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工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5:39
庭审变革以来,在刑事诉讼法施行过程中确有许多问题,有的是法令制定时就存在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有的是法令制定后详细施行中观念滞后的问题。实践中,许多辩解律师都以为检查起诉阶段没有什么辩解作业可做,托付人和犯罪嫌疑人也以为这一阶段延聘律师没什么用,这一主意与刑事诉讼法规则的相关作业内容和辩解律师的事务责任是相悖的,所以,就此问题打开讨论和研讨很有必要。一、 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和谐与敌对联系检察官和律师别离行使控诉功能和辩解功能,各自从不同的视点,根据现实和法令提出对案子的处理定见,确保案子得到客观公平的处理,保护司法公平。辩解律师和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视点不一样,但他们的底子任务是共同的,即确保案子得到客观公平的处理,保护司法公平。但他们的功能又是底子敌对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特别着重这种敌对性,由于这种敌对性恰恰是确保底子任务统一性的要害。二、 检查起诉阶段律师行使辩解功能的法令根据和作业内容1、刑事诉讼法第33条清晰提出:“公诉案子自案子移交检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起诉的案子资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托付辩解人。”这是对辩解律师开端行使辩解权的详细规则,是在检查起诉阶段确认律师辩解权的首要法令根据。2、刑事诉讼法第35条清晰规则了辩解人的责任。这些责任在检查起诉阶段就应行使,当然也是全面行使辩解责任的法令根据。3、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检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资料,能够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晤和通讯。”这是检查起诉阶段辩解律师查阅、仿制卷宗资料和会晤的详细法令规则。4、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则了辩解律师经赞同能够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搜集、调取根据。这是对辩解律师在检查起诉阶段行使取证及请求取证权的法令根据。5、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署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解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革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被采纳强制措施超越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革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措施。”这是辩解律师在检查起诉阶段行使辩解权的的又一个方面的法令根据。此项根据对拘押人犯是否采纳及怎样采纳强制措施、改变革除强制措施做了专门规则。6、刑事诉讼法第96条清晰赋予辩解律师在检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包含公安机关)办案中程序违法可为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并署理申述、指控的权力。7、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则:“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问询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托付的人的定见。”这是辩解律师在检查起诉阶段根据辩解责任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减轻、革除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法令根据。一起着重阐明:这是“应字性”的规则,是一个必经程序,辩解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运用和行使。以上七个方面的规则是检查起诉阶段刑事辩解的法令根据,也是辩解律师在检查起诉阶段有必要清晰的详细作业内容。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辩解律师检查起诉阶段的作业责任是极端广泛和多元的,并不是没什么可做或可有可无的简略问题。三、 检查起诉阶段辩解律师的详细作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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